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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拆迁配房购买后的产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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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先生/女士
咨询于
2011-12-24 13: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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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师您好: 我家妹妹的房子在前几年已经动拆迁;我外甥女准备在2012年上半年完婚;动拆迁后的新房子要到2014年左右安置。 前几年动拆迁后,妹妹全家安置面积是:妹妹和妹夫------40+40平方米; 外甥女-------40平方米+独生子女40平方米。 现在外甥女登记结婚(按居民配房)后:妹妹和妹夫------40+40平方米不变; 外甥女-------30平方米; 外甥女丈夫-------30平方米; 外甥女未出世的孩子------30平方米; 我现在想咨询一下胡律师: 1、现在外甥女登记结婚后,配房安置面积(指标)发生变化:下列两种裁定那种是正确的? (a)外甥女名下------80平方米;外甥女丈夫名下-------10平方米; (b)外甥女名下------45平方米;外甥女丈夫名下-------45平方米。 2、上述问题裁定清楚后,无论按照那种裁定,在我外甥女丈夫名下均得到一定数量的动拆迁配房安置面积(指标)。如果我外甥女丈夫及其父母决定不出资购买(全部放弃)或部分出资购买(部分放弃)在自己名下已经得到的动拆迁配房安置面积指标,那么,由我外甥女父母一方出资购买该90平方米住房给外甥女小两口居住,是否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为确保上述裁定有据可查,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如何办理? (a)双方书面协议------是否需要男方父母参与签字; (b)双方书面协议加律师见证; (c)双方书面协议加公证处公证;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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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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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实在不太理解您所谓的裁定一词是何含义。虽然安置房屋要到2014年才拿到,但如果您说的是上海的情况,拆迁安置协议应该已经签署,这类房屋将来的产权归属就按拆迁协议载明的内容来确定。安置对象和份额都是按拆迁协议签署时的状况来确定的。 2)购买的商品房是可以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 3)无论是对婚前还是婚内财产要作出约定,都是可以的,对于尚无产证的房屋的约定公证处可能拒绝公证,办理公证的具体事项请咨询公证处,律师见证是可行的,是否需要双方父母签字,要看协议的内容是否与双方父母有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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