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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我是否可享有动迁房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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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先生
咨询于
2010-03-21 16: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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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0年落户上海的,当时户口直接迁到妻子的户籍所在地(至今,户主是我丈人), 2006下半年,原住地(户口所在地)市政动迁,得动迁房一套约70㎡,加40万的动迁补偿。在办理动迁房产权登记时“权利人”只写了我妻子和丈人的名字。 我想问胡珺律师,在离婚时我是否有权力分享动迁房的利益?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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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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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户籍情况你应该属于拆迁安置对象,而你妻子所得到的拆迁利益也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可能需要更多的信息作出确定的判断)。所以你应该有权分得部分拆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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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团队(以下简称“沪盈”)是由胡珺等律师创办的专注于婚姻、继承及财富保护和传承的高端家事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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