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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到底有没有出嫁女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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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先生/女士
咨询于
2009-09-02 17:5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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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最近碰到一件很棘手的一件事,我母亲有一套在闵行区农村宅基地的房子,她想通过有关部门公证一下这套房子,但没有房产证,只有土地证,只有咨询你们了,这套房子是我父母共同出资在1981年建造的两幢二层楼二上二下的房子,另外两间小屋,在这套房子里现居住我弟弟、弟媳、侄女和我母亲四人,我父亲在1999年已故世,现户口只有我弟弟三人,我母亲在前几年为了方便在市区看病,把户口迁到我(市区)这里,因我房子小,住在一起生活不太方便,所以她要常常回到闵行与儿子一家一起生活,我弟弟与弟媳妇对我母亲不孝,平时不管不问,冷待我母亲,只知道问我母亲要钱,特别是我母亲两次住院开刀,他们推三阻四,不来承担责任,都是我和我老公忙前忙后,服侍我母亲,在1993年我母亲房子大装修时,都是我俩出力,为此我老公特地请病假三个月为母亲闵行的房子装修,也出了一小部分的钱贴给我母亲,帮我弟弟娶媳妇,但没想到他们现在竟如此不孝,为此我母亲不愿意把闵行的房子全留给儿子,她要把部分的房子赠予给我(解释一下,因我老公现查出上颌骨恶性肿瘤,我的孩子刚上大学,我母亲更要把部分房屋赠与给我的愿望强烈),但是村长不给与配合,说这房子是农村宅基地不可以继承也不可以赠予,这是否有驳于《老年法》和《继承法》,所以想请教你们律师《土地法》和《物权法》有没有这样的规定,望你们能尽快给我一个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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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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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所以你不能单独继承你母亲的宅基地,但你可以继承你母亲的房屋并且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并且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规定,向村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这是你继承母亲房屋的结果,而不是说能单独继承母亲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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