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电话: 13636542941
地址: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楼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地图路线
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预约咨询电话: 13636542941
微信公众号:沪盈家事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地址: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6楼
网站公告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3月2日上午9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离婚纠纷,主审法官:沈海星。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3月1日上午9时30分,胡珺律师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行政协议无效纠纷,主审法官:马金铭。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2月23日上午10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法定继承纠纷,主审法官:肖英。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2月21日上午9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法定继承纠纷,主审法官:薛斯佳。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2月18日下午14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遗嘱继承纠纷,主审法官:董琳琳。
业务范围
  • 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 婚前、婚内财产见证
  • 代理诉前调解离婚、监管共同财产分割
  • 代理国内、涉外离婚诉讼
  • 代理夫妻财产、婚外情调查
  • 子女抚养权变更、探视权、抚养费类诉讼
  • 代理各类与婚恋失败有关的房产纠纷
  • 代理遗嘱见证、执行,遗产监管
  • 代理遗产继承、分家析产类案件诉讼
  • 代为办理境外及港澳台法律文书的公证、认证手续
点击分享
咨询留言

关于再婚夫妻婚前婚后房产问题

王先生  咨询于 2009-08-23 13:55:01

您好!胡律师:
    再婚夫妻,男方中年丧妻有二个孩子,女方离异有一个孩子,双方同厂职工,85年结婚后,厂里福利分房分得浦西二室户,租赁,我作为户主与现妻和继子入住,至今共同生活25年。
    男方前妻结发夫妻,婚后住在女方祖传私宅,85年同年女方祖传私宅动拆迁分得浦东二室户,租赁,入住证上户主是我大孩子,我列为同住人,但实际上是我的二个孩子居住,我从未入住,25年来与我现妻和继子同住在浦西至今。
    98年因我二孩子相间出国,才将我户口从浦西迁入浦东至今。现在二孩子均回国,已成立二个家庭。
    2003年用我的公积金,工令买下浦西、浦东二处住房。浦西房产证上是我的现妻和继子名字,浦东是我的二个孩子名字,本人二处都没有名字。
    2009年我与现妻产生产权纠纷,多次请居委老娘舅调解,就在老娘舅调解期间,现妻将浦西房产转买给继子一人名下,她放弃自己的权利,同时也剝夺我的权利。更无理浦东房产她也有分,理由是我们现在还是夫妻关系。
    胡律师,从法律角度:
    1.浦东房产是否是我与现妻婚前财产,是我结发前妻祖传私产,可由我二个孩子继承
    2.浦西房产是我与现妻婚后共同财产,按照法规应有1/4的产权,我可处理。
    3.房产与户口是否有直接关系。
    谢谢

沪盈家事回复如下:

我个人认为:1、浦东的房产是你的两个孩子的房产,你在其中并没有产权,所以不存在继承。
    2、浦东房产你有四分之一产权,你妻子不能独自转给儿子。
    3、产权一般以登记为准,而居住权目前法院会考虑户口的实际情况。

沪盈家事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关于沪盈家事

沪盈家事团队(以下简称“沪盈”)是由胡珺等律师创办的专注于婚姻、继承及财富保护和传承的高端家事法律服务团队。

沪盈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律师团队。创办律师均拥有十年以上的家事法律服务经验,团队律师均毕业于政法名校并拥有硕士学位。高素质的律师团队,使得我们不仅能够在离婚诉讼、继承诉讼、分家析产、房产分割、股权分割等家事诉讼领域提供高质量的诉讼代理服务,我们还能够融合法律、信托、保险、金融、房产、移民、税务等各领域的知识,为客户提供财富保护和传承等非诉讼服务。既能满足客户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也能够给客户提供综合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沪盈为数百位客户提供了优质的家事法律服务。客户涵盖各类高净值人士和家庭,其中不乏企业家、演艺界人士、外国友人、外籍华人、各领域知名人士。沪盈建立了严格的信息保护制度,确保客户的个人信息及隐私安全。

更多资讯请关注:沪盈家事微信公众号

沪盈家事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号
沪ICP备090114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