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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拆了,赔偿协议和赔偿款所有人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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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先生
咨询于
2009-05-01 22: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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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屋继承权被侵占原委 我是上海市杨浦区霍山路531弄1号被拆迁的私有房屋的被拆人蒋兆美,2005年9月起,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发展中心委托上海桥盛拆迁有限公司对我和我弟蒋兆俊、妹蒋鸣霞、三人共有的霍山路531弄1号房屋实施拆迁,因为我年轻时参军离开上海,复员转业到安徽省马鞍山市,不在上海居住,应拆迁办要求,只有委托我弟蒋兆俊代理我与拆迁公司协商拆迁补偿安置事务,2008年1月30日,上海市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作出限期拆房的房屋拆迁裁决书(见:上海市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2008)杨房拆裁字32号房屋拆迁裁决书)。裁决确认,我是该房屋法定继承人之一。 自我委托蒋兆俊之后,蒋兆俊和拆迁公司长期一直对我隐瞒回避有关拆迁补偿安置事务的处理情况,期间我也曾多次来沪找拆迁公司询问了解,均遭回避推诿,直到2008年6月,在我毫不知情和没有得到任何拆迁补偿的情况下,房屋被蒋兆俊和拆迁公司暗箱操作私下拆除,得知该情况,我多次要求蒋兆俊和拆迁公司提供关于该房屋的《安置补偿协议》均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我将我的代理人蒋兆俊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蒋兆俊的陈述中了解到,拆迁裁决后,拆迁裁决并没有执行,即没有强迁,其已与拆迁公司签了上层属于他那部分的补偿安置协议,在没有告知和经过我同意的情况下,将属于我的房产部分由蒋文平(我大儿子)与拆迁公司签订协议。蒋兆俊未履行其代理权,没有替我代理蒋兆美与桥盛拆迁公司签订协议。我也不曾单独授权委托蒋文平为我代理与桥盛拆迁公司协商拆迁补偿安置事务,因此蒋文平不具有代理权,蒋文平与桥盛拆迁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合法,蒋文平的行为属《合同法》第48条规定,构成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原告人曾告知桥盛拆迁公司蒋文平不具有代理权,但桥盛拆迁公司仍与蒋文平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此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恶意患通。蒋文平没有我的授权,没有权利代理我,却能和拆迁办签订协议,严重地违反了法律法规,他们之间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从2008年6月开始至今,他们三方共同拒绝提供给我和法庭,恶意隐瞒真相,从此可以看出,他们所签订的协议内容中肯定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他们所以才不敢拿出来,以此来达到隐瞒事实真相,侵占我的合法利益。 我今年已76岁了,没有任何经济收入和经济来源唯有依靠我二儿子的瞻养,生活十分困难,我作为被拆迁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受到补偿安置,根据宪法和物权法规定,公民的私有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然而拆迁公司蒋兆俊、蒋文平借拆迁之名义,将我的合法财产大肆侵占,无视法律法规,与当今党中央倡导的创造文明和谐法制社会精神格之不入,藐视法律的尊严。 恳请领导在百忙中过问此事,督促有关单位要实事求是,依法办案,严格审查此案件,要真正做到依法拆迁,阳光拆迁,尽快提供关于我继承的房屋财产《补偿安置协议》书以维护百姓的合法利益。 此致 附:1、上海市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拆迁裁决书(2008)杨房地拆裁32号; 2、居委会证明。
回信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王家山梅园新村11栋203室 电话:13053201404(次子:蒋文援) 求助人:蒋兆美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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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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