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本案中王大姐几年间多次向弟弟和弟媳转账为弟弟治病,后弟弟去世,王大姐又支付了购买墓地和丧葬的费用。后王大姐请求弟媳返还上述款项,遭到对方拒绝,弟媳表示王大姐的转账行为系赠与,双方也从来没有签订过任何借条,此中情况下的转账性质应该如何认定呢?
诉讼请求
原告王大姐将被告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李某偿还借款16.5万元及利息。
法院查明
王某与原告王大姐系兄妹关系,被告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
王某于2021年2月26日去世。王大姐提供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载明,2019年11月30日至2020年12月26日,王大姐陆续向王某、被告李某转款3.7万元,在庭审中,原告放弃其中1.5万元的诉讼请求,剩余微信转账数额为2.2万元。
王大姐提供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载明,其于2020年5月25日向王某账户转款1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向被告李某账户转款1万元,于2020年11月27日向被告李某转款5万元,于2020年12月30日向被告李某转款1万元。
另查明,王大姐为王某购买墓地花费4万元,办理葬礼花费2.3万元。
综上,上述款项共计16.5万元。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的方式为王某和被告提供借款,并提供了转账凭证,虽被告未给原告出具欠条,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亦应当成立,且王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王某已去世,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
关于被告抗辩原告转款及购买墓地、办理丧事花销系赠与行为一节,原告不认可,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与王某为兄妹关系,无法定的抚养义务,故对于被告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偿还16.5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给付利息一节,因原、被告未约定利息,故被告应从起诉之日即2022年7月7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承担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王大姐借款16.5万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即2022年7月7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022)辽1003民初1355号
上诉理由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
一、关于双方(包括王某)转账问题,原被告间不是借贷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上诉人一审时向法庭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能够说明王某去世前,被上诉人多次主动赠与钱款帮助王某治疗疾病,且赠与的意思表示十分明确。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欠(借)据的情况下,仅凭转账记录认定被上诉人主张的金额均为借款是与事实不符的。通过王某生前与被上诉人的聊天记录来看,被上诉人多次表达出赠与治病钱款的意愿,甚至王某当时表示等待病好后偿还,被上诉人都婉言拒绝并好言宽慰。现虽然王某已经去世,但法律关系并未依此发生改变。
二、关于被上诉人购买墓地、办理丧事等花销的问题。首先上诉人并未抗辩该款项系赠与行为,一审法院以此为依据并在判决书载明系明显错误。王某过世后,被上诉人作为王某的妹妹主动要求办理丧事,包括葬礼、酒席、墓地购置等,期间并未与上诉人商量或征求上诉人的意见。被上诉人在整个过程中具体花费多少、如何花费等均未告知上诉人,整个丧事活动全部是以妹妹为哥哥操办的形式完成。所有过程中双方没有任何达成借贷关系的过程,而一审法院却对该部分内容认定为双方的借贷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
对此王大姐辩称:
一、王大姐和死者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二者之间为借贷关系,而非赠与关系。在王大姐与王某微信聊天中,当天王大姐给王某微信转款后,王某明确回复“这段时间办病退呢,到时候我攒点钱帮你把贷款还了”,该记录可以证明王大姐给王某转款时,王某知道王大姐有很多贷款需要偿还,王某有很明确的还款意向,该行为系借贷,而非赠与。只是因为双方为兄妹关系,俩人才没有签署借条或借款合同。
二、王大姐出借给李某、王某的借款中,有6万元系通过快贷提取(贷款),该行为不可能是赠与。答辩人王大姐于2020年11月7日,2020年12月30日通过建设银行快贷账户借款5万元,1万元,合计6万元,该两笔款项为王大姐从银行贷款,然后转给上诉人李某,李某主张王大姐从银行贷款赠与给她,明显不合逻辑。此外,在答辩人王大姐提供的建设银行交易记录中,也可以看出,王大姐此前也有从快贷账户贷款出借李某、王某,之后由李某偿还的记录。
三、一审认定答辩人王大姐为王某出资购买墓地、办理丧事等花销系上诉人债务,于法有据。一方面,答辩人王大姐虽然是王某的妹妹,但对死者王某没有法定的抚养权,反而王某的妻子李某对王某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应承担王某发生的丧葬、墓地费用;另一方面,王某去世后,遗留下房产、门市等固定资产给其妻子李某,甚至王某前妻的工资卡也被李某长期占用,但因为王某去世前长期治病,在王某去世时,李某手中没有现金,因此才让答辩人垫付了相关的丧葬费用,该垫付款应由李某偿还。上诉人作为死者王某的妻子,在王某去世前,与王某共同向答辩人借款治病,王某去世后,王大姐又垫付了丧葬费、墓地费等相关费用,且王某整个家庭(包括父母、儿子)的全部财产几乎都已经在李某名下,或是由李某实际掌控,在此情况下,李某仍不顾家庭和谐氛围,否认当初的借款事实,实属不当,答辩人恳请贵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款项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微信及银行转账合计10.2万元,第二部分为“购买墓地、办葬礼支出6.3万元”。其中10.2万元系被上诉人王大姐通过微信转账或银行转账的形式向上诉人李某、王某出借款项,一审法院就此予以认定并无不当。
但另外6.3万元系被上诉人王大姐主张其“为哥哥王某购买墓地、办葬礼支出”,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王大姐就该笔款项并未达成借款合意,被上诉人王大姐亦未将6.3万元交付上诉人李某。一审法院认定该笔款项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实属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被上诉人王大姐如认为6.3万元涉及其他法律关系,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王大姐借款10.2万元及利息(以10.2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7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还款义务之日止);
三、驳回王大姐其他诉讼请求。
(2023)辽10民终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