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各继承人在父亲生前签订家庭协议,约定其中一个继承人将父亲接到自己所在住处并养老送终,若未履行该协议,将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后该继承人未履行协议,又不愿放弃继承权,其还能否按照法定继承获得父亲的遗产?
诉讼请求
彭老大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老彭在彭老大名下某银行账户所有的存款遗产9万元人民币和老彭在某村经济合作社持有的股份由彭老大一人继承。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老彭与简某是夫妻关系,共同育有彭老大、彭老二、彭老三、彭老四、彭老五兄弟姐妹五人。老彭于2019年12月2日死亡,老彭的父母及简某均先于老彭死亡。
彭老大主张老彭生前持有某村经济合作社股权(股东编号为0687,股份数额为10股),并在彭老大名下某银行账户所有的余额9万元。为此,彭老大提供了以下证据:1)老彭的股权证。2)彭老大名下某银行存折,显示该账户于2018年12月14日开户并分3笔存入共计136971.17元,于2018年12月18日存入7000元,于2019年12月18日取出上述存款及利息共计146769.26元,又存入9万元;截至2019年12月18日止,上述账户余额9万元。3)2018年11月25日《五姐弟共同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父亲现有现金138459元,因几十年来都是和彭老大同食同住,故如身故后有钱留下,就全部归彭老大所有,彭老二自愿放弃与父亲同住,所以父亲身后的股份等全部归彭老大所有,等等。彭老二表示不清楚父亲的股权,确认彭老大账户内款项是老彭的,但不确认余额,认为签订《协议》时仍有18万余元,且其是在醉酒状态下签订的《协议》。彭老三、彭老四、彭老五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并表示彭老二在签订《协议》时是清醒的,老彭一直与彭老大居住。
彭老大主张,彭老二未在2019年8月1日前将老彭接到其住所扶养照顾其终老,违反了《民事调解书》中调解协议的约定,应放弃继承上述遗产;同时,彭老三、彭老四、彭老五自愿将其应继承老彭的遗产赠与给彭老大,故应由彭老大一人继承上述遗产。为此,彭老大继续提供了一份《民事调解书》,显示彭老二与彭老三、彭老大、彭老四、彭老五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各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撤销彭老二与彭老三、彭老大、彭老四、彭老五于2018年11月25日签订的《五姐弟共同协议》;彭老二与彭老三、彭老大、彭老四、彭老五同意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老彭名下的银行存款、股份分红、房产等所有财产任何人均不可动用,存款只能存入,不能取出;上述财产在老彭去世后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继承,彭老二和彭老三、彭老大、彭老四、彭老五确认老彭的银行存折一本和股权证一本现由彭老大保管;彭老二应于2019年8月1日前将老彭接到自己住所扶养照顾至其终老,老彭生养死葬的费用由彭老二承担;若彭老二不履行扶养老彭的义务,彭老二放弃继承老彭名下的银行存款和股份分红。2019年7月26日,一审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调解协议。
彭老二对上述证据均不予确认,并表示其征得老彭同意,拟接老彭到老人院,并于2019年7月底到彭老大家中准备接走老彭,却由于彭老大拒绝提供老彭的身份证、户口本,而导致未能接走老彭。彭老三、彭老四、彭老五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中,被继承人老彭死亡后,其持有的某村经济合作社的股权属于其遗产。至于老彭在彭老大名下银行账户的余额,老彭死亡后彭老大取走共计146769.26元,又存入9万元,截至2019年12月18日止余额9万元,可以推知老彭死亡时上述账户余额为146769.26元,均属于老彭的遗产。彭老大主张应为9万元,却未充分举证证明,不予采信。彭老二辩称应为18万余元,与存折及《协议》相矛盾,而彭老二亦未举证证明,故不予采信。
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老彭生前未订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彭老大、彭老二、彭老三、彭老四、彭老五继承。虽然《协议》已被《民事调解书》予以撤销,但其反映了彭老大与老彭共同生活的客观事实,并与彭老三、彭老四、彭老五述称的老彭一直与彭老大居住、以及彭老二述称系到彭老大家中准备接走老彭等陈述相互印证,因此,在遗产分配上酌情对彭老大予以多分。
老彭持有的某村经济合作社的股权及其在彭老大名下银行账户所有的余额146769.26元,应由彭老大继承3/5份额,由彭老二、彭老三、彭老四、彭老五各继承1/10份额。现彭老三、彭老四、彭老五表示自愿同意将自己应继承的老彭遗产由彭老大继承,是其三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予以准许。故老彭持有的某村经济合作社的股权由彭老大、彭老二共同继承,继承后,彭老大享有9/10的份额,彭老二享有1/10的份额;老彭在彭老大名下银行账户所有的余额由彭老大、彭老二共同继承,继承后,彭老大享有132092.33元,彭老二享有14676.93元,但因上述银行账户系在彭老大名下,故该账户的存款宜判归彭老大所有,并彭老大应向彭老二支付14676.93元。
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老彭在某村经济合作社的股权由彭老大与彭老二共同继承,继承后彭老大享有上述股权的9/10份额,彭老二享有上述股权的1/10份额;
二、彭老大名下某银行账户的存款余额归彭老大所有;
三、彭老大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彭老二支付14676.93元;
四、驳回彭老大的其余诉讼请求。
(2020)粤0113民初4499号
上诉理由
彭老大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了解事实真相,适用法律错误,进而发生错判。根据(2019)粤0113民初6194号《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彭老二应于2019年8月1日前将老彭接到自己住所扶养照顾至其终老,若彭老二不履行扶养义务,则放弃继承老彭名下银行存款和股份分红。1、2019年7月底,彭老二到彭老大家中接走老彭当天,除彭老大家属在场,还有彭老三的女儿和彭老四的女儿在现场可以见证。彭老大提供老彭身份证和户口本给彭老二,要求彭老二签下承认书。但是彭老二以户口本户主不是老彭为由,拒绝签领承认书。随后彭老大愿意陪同彭老二一起为老彭办理入老人院手续,最后彭老二以户主变更为由,拿着老彭衣服,一边走一边扬言报警说彭老大诈骗私自变更户主。2、老彭患老年痴呆症多年,日常自理都需要人照顾,彭老二如何经老彭同意入老人院?3、《民事调解书》约定彭老二将老彭接到自己住所扶养照顾至其终老,老彭早已分配房屋立有房屋遗嘱,分配一间房屋给彭老二使用,彭老二接老彭到自己房屋不需要身份证和户口本登记入住的。彭老二违反《民事调解书》中内容,理应判决其放弃继承老彭名下银行存款和股份分红。
二、一审判决认定老彭遗产为146769.26元,认定不清,理应为9万元。因彭老二没有在2019年8月1日前接走老彭,继续由彭老大照顾。老彭生前老年痴呆症越来越严重,大小便直接拉在裤子和被子,导致房间空气不好,为他购买安装抽风机、洗衣机、纸尿片和衣服,老彭死亡后安葬办理丧事等一切费用是由彭老大垫支。彭老二违反《民事调解书》的约定,放弃继承老彭银行存款和股份分红,但是彭老三、彭老四、彭老五仍有继承权。经彭老三、彭老四、彭老五共同商议,减轻彭老大垫支部分,以余额9万元作为老彭财产。彭老三、彭老四、彭老五知道彭老大照顾老彭20多年,自愿转赠老彭遗产给彭老大。
二审判决
二审期间,彭老大上诉主张老彭遗留的银行存款为9万元,彭老二、彭老三、彭老四、彭老五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是:彭老二是否失去继承老彭涉案银行存款和股权的权利。法院对上述问题评析如下:
老彭生前未对涉案银行存款和股权的处分立下遗嘱,其上述遗留的财产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彭老大、彭老二、彭老三、彭老四、彭老五曾就老彭的赡养问题诉讼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于2019年7月26日达成协议,其中约定彭老二应于2019年8月1日前,将老彭接到自己住所扶养照顾至其终老……;若彭老二不履行扶养老彭的义务,彭老二放弃继承老彭名下的银行存款和股份分红。上述协议出发点是保障老彭的权益,未损害他人的利益,合法有效,彭老大、彭老二、彭老三、彭老四、彭老五均应遵照履行。但实际履行过程中,彭老二未按照约定履行扶养老彭的义务,彭老二抗辩是彭老大拒绝提供老彭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但未对此提供证据证实;且彭老大是否提供老彭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并不足以导致彭老二可以不履行协议。综上,鉴于彭老二未有正当理由,不尽扶养老彭的义务,依照《民事调解书》的约定,视为其放弃继承老彭银行存款和股份分红的权利。彭老三、彭老四、彭老五自愿将自己应继承老彭的遗产由彭老大继承,故涉案银行存款和股权由彭老大一人继承,彭老大上诉主张的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变更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继承人老彭在某村经济合作社的股权由彭老大一人继承。
(2021)粤01民终30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