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男子恋爱期间向女友转账几十万元,并写下承诺书,保证恋爱期间所有给女方的钱都不予追回。后二人分手,男子起诉请求女方返还上述款项,女方能否以承诺书作为抗辩理由,拒绝返还该笔财产?
诉讼请求
男方神某向法院起诉请求:
判令女方张某返还神某购房出资款50万元及神某向张某转账10.85万元,共计60.85万元;
法院查明
男方神某、女方张某原系恋爱关系,双方于2016年确定关系,2019年4、5月份结束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神某于2018年10月19日通过银行账户向张某转账50万元、2018年10月20日转账15万元,用于张某购买房屋。
后张某于2018年11月6日、2018年11月30日分两笔返还神某5万元,于2020年5月16日、2020年5月18日分三笔返还神某10万元。
另神某在双方恋爱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张某转账10.85万元,张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神某转账3.01万元。
2019年4月3日,神某书写承诺一份,内容为:“本人神某与张某在恋爱期间(2016年5月1日-2019年3月30日),所有给张某的钱不予追回。”神某认为该承诺内容只是针对双方生活转账的10万余元,而并不包含购房款,如果张某据此不予返还神某给付的大额款项,是不公平的。且神某在书写该承诺时,双方正在闹矛盾,相互生气,是在特定的背景下书写的,并非神某真实的意思表示。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神某在双方正处于恋爱期间给付张某65万元用于张某购买房产,该赠与与双方系恋人的身份关系密不可分,而恋爱属于缔结婚姻关系的前期准备阶段,故该赠与显然有别于《合同法》所规定的一般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赠与合同,因此本案应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从双方在恋爱期间的实际情况来看,神某为张某出资65万元用于其购买房产以及日常生活转账的10万余元等赠与行为系以结婚为目的,该赠与的法律性质在本质上与彩礼是一致的即均属于目的赠与,故本案宜参照彩礼的规定处理。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对于未能缔结婚姻关系均无明显过错,且神某赠与款项金额较大,故张某应当返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并结合客观实际情况等因素,酌定由张某返还神某50万元。
关于张某辩称神某书写承诺不予追回赠与款项,因本案所涉赠与款项较大,且神某书写承诺后,张某向神某返还10万元,双方并未按照承诺履行,该承诺不应视为神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张某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张某返还神某50万元。
二、驳回神某其他诉讼请求。
(2021)苏0311民初1121号
上诉理由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事实与理由如下:
1、神某向张某书写的书面承诺书系真实意思表示,且赠与行为已完成。承诺书是在恋爱期间作出的,书写承诺书的背景是神某存在多次撒谎、酗酒、交通肇事、打架等过错,张某多次提出分手,神某不同意分手,为了表示改过自新的决心,神某基于督促改掉自身缺点考虑自愿书写承诺书。该承诺的真实意思是:若神某能改邪归正,不再发生前述过错,双方结婚,则神某给付张某的钱日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神某不能改邪归正,所有给张某的钱不予追回,双方不再保持恋爱关系,不结婚。神某在书写承诺时,始终知道双方存在无法结婚的可能性,且该承诺成就前提是双方不可能缔结婚姻;而婚约财产必须是双方以缔结婚约为目的的财产处分。一审法院将本案归类婚约财产纠纷而非赠与合同纠纷,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2、双方不能缔结婚姻的过错在神某。神某承诺书书写后,屡教不改,后因醉驾入刑,致使张某万念俱灰,不同意结婚,神某须对其行为承担不利后果。神某要求返还恋爱期间已赠与的款项没有法律依据。
3、一审法院以“所涉赠与款项较大”且“返还10万元”认定双方当事人未按照承诺履行,系事实认定错误。赠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与赠与金额无关,且神某在书写承诺书前,已经将涉案款项交付给张某,赠与合同已成立、生效并履行完毕。后张某支付给神某10万元,应视为一个新的赠与合同,二者没有法律上的关系。一审法院将返还10万元视为“赠与合同没有履行”系事实认定错误。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神某与张某原系恋爱关系,张某在庭审中亦陈述神某是为了和其结婚才给其大额的款项,故一审法院认定该赠与有别于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应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参照彩礼的规定处理本案,并无不当。
双方恋爱期间,神某给张某65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日常生活转账10万余元,上述款项给付均与双方系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关系有关,系附条件赠与行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神某和张某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分手,神某有权要求张某返还相关款项。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情况,支持神某要求返还购房款的诉求,驳回其要求张某返还日常生活转账10万元余元的诉求,裁量适当。张某主张神某给其书写的“所有给张某的钱不予追回”的承诺书系赠与行为,但从其上诉状主张内容来看,神某书写承诺书亦是为督促自己改正错误,不想和张某分手,希望双方能够结婚。故神某承诺给付张某的款项不予追回,也是为了和张某继续恋爱、结婚,并非单纯的赠与行为,且承诺书书写后,神某亦向张某索要过相关款项,张某亦答应归还并在神某书写承诺后实际返还10万元,故张某以神某书写“不予追回”的承诺书为由,主张不应返还款项,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苏03民终85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