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这个案件是由我本人代理原告方的离婚案件,经审理案件的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公众号介绍之后,该案也引起了各电视媒体的关注和报道。
案件的女主人公是一位朴实的农村妇女,她与二婚丈夫共同生活了十几年,随着家庭矛盾的增多最终被“扫地出门”。当她不得不下定决心离婚时,想起多年前邻居们曾传言她老公有过彩票中大奖的财运,她希望我们能帮她找到这部分资产,维护她的合法权益。我们在接受她的委托后,确实顺利调查到了她丈夫十年前的两次中奖纪录,税后奖金数额巨大,接近八百万。但在后续十年的婚姻生活中男方已经进行了各类腾挪移转,待她起诉时在男方名下的资金已经所剩无几,虽然法院最终认定了男方存在恶意转移、隐匿的行为,且对确认转移部分的财产依然作出了依法分割。但目前案件已经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从执行法官的反馈来看,男方名下已无任何资产,居住的是无法用来执行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其他的各类执行举措也很难给予男方执行压力,这份判决结果最终执行到位恐怕遥遥无期。
作为一名农妇,原告已经年届五十,名下没有任何存款,打零工的工作也很难找,经济状况非常堪忧。她当初为了维持婚姻而委曲求全,最终给男方提供了充分的转移资产的机会和时间,也导致自身维护合法权益时一次次陷入困境。这个案件确实给婚姻中弱势的一方警示:在婚姻中要争取平等权利,对夫妻共同财产起码要有知情权,也要懂得及时提出维护自身权益的诉求。
争议焦点
一、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应该如何确定?
二、男方长期隐瞒中彩票的事实并大额多次转账、取现,是否属于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财产应该如何分割?
诉讼请求
女方金某起诉请求:
一、判令解除原、谢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依法各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现金人民币800万元,金某分得其中400万元。
法院查明
女方金某、男方谢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后二人建立恋爱关系,于2003年11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时,金某女儿小金、谢某儿子小谢均与双方共同生活。
金某和谢某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二人甚至发生肢体冲突,经过几次报警处理后,矛盾不仅没有得到解决,反而愈演愈烈。2020年1月,金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谢某离婚,谢某却表示不愿意离婚。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沪0116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驳回了金某诉讼请求。双方于2020年3月起开始,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未获改善。2021年5月,金某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谢某离婚。
经查明,金某名下各张银行卡余额合计440.17元。谢某支付宝账户余额均为0元,财付通账号余额共计4498元。双方婚后购买了系争车辆,登记在金某名下,双方确认车辆现值2万元。
谢某曾在婚后持续购买各类彩票,于2009年3月1日获一等奖,税后奖金 771.2万元;于2014年2月11日获二等奖,税后奖金18.7万元,两次福利彩票中奖税后收入共计789.9万元。双方确认对谢某老宅基地房屋翻修并经营民宿生意,自2010年起至2018年止累计收入80万元。以上两项收入合计869.9万元。
双方在庭审中共同确认:1.谢某部分银行账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合计收益65.3万元;2.谢某部分银行账户用于购买信托产品, 收益21.35万元;上述1、2项收益总额为86.6万元。3.谢某投入100万元购买股票,合计亏损98万元;4.谢某购买基金,合计亏损8.1万元;上述3、 4项亏损总额为106万元。综上,损益相抵后,双方婚后现金收入共计约850万元。该款项金某主张均由谢某保管, 谢某自认除民宿收入80万元外的其他收入确由其保管。
2011年8月23日,谢某支出47.9万元购买珠宝首饰;2012年谢某儿子小谢购买上海市金山区某房屋,合同总价232.8万元,谢某共向其转账143.3万元支付房屋首付款、装修及 归还贷款。双方于2010年支出11.69万元购买某轿车(已售出),支出18万元购买系争车辆,支出50万元翻修谢某宅基地房屋经营民宿;于2012年4月支出9.2万元为金某女儿小金购买某小轿车。
根据银行交易明细,谢某名下各大银行账户自2009年起单日金额5000元以上大额现金或ATM取款总计约423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二、被告是否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及财产如何分割?
关于争议焦点一:案件中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范围体现在三个方面:1、双方婚内的夫妻共同财产总收入;2、双方婚内的夫妻共同财产总支出;3、双方婚内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如何分割。
1、双方婚内的夫妻共同财产总收入。根据查明情况,婚后被告两次彩票中奖的奖金收入,扣除理财、股票等损益后约770万元及民宿收益(2010-2018年)80万元,合计约850万元,取得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婚内财产有书面约定,依法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双方共同认可由被告保管的收入,经计算共约770万元,本院予以确认。至于民宿收入80万元,本院认为,双方系夫妻关系,经营民宿时感情尚可,庭审中,双方对民宿收入足以覆盖家庭大部分日 常生活消费不持异议,因本案时间跨度长,家庭日常生活消费较为琐碎,综会考虑彼时双方的婚姻状态、居民日常生活习惯及本案具体情形,本院酌情确定民宿收入已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消耗完毕。至于2019年后的民宿收入及保管情况,原告主张由被告保管,被告主张由被告母亲保管,但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因涉及案外人权益,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双方可自行协商或 另行主张。
2、双方婚内的夫妻共同财产总支出。其一,2009年至今生活消费支出。法院综合本地一般生活水平、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双方陈述及历年本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酌情确定原、被告自2009年起至今生活消费支出共计95万元,该部分支出与上文所述民宿收入予以相应抵扣。其二,其他家庭支出。双方婚后购买车辆、首饰、翻修被告宅基地房屋等,支出总计约177万元。其三,彩票支出。被告向本院详细、具体的说明了购买彩票的期数、额度、种类、费用及购买频次,被告之陈述、计算基础与其多年购买彩票之行为基本能够相互印证,结合双方陈述、体育、福利彩票实际情况及本案实际情形,酌情确定自2009年起至2021 年原告诉请离婚时被告共计支出185万元购买彩票。其四,案涉房屋支出143.3万元。
3、双方婚内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如何分割。其一,双方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各半分割,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其二,关于被告于2011年8月23日支出47.9万元购买的珠宝首饰,被告主张其中一半交予原告保管,另一半自行保管,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对该主张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被 告的主张不予采信。本院确认上述珠宝首饰均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折价款23.9万元。其三,关于系争车辆,双方认可车辆现值2万元,但均不主张车辆所有权,要求对方给付折价款, 结合车辆现状、登记情况及本案实际情形,本院确认系争车辆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折价款1万元。其四,从现有证据来看,双方名下银行存款余额及被告名下财付通账户余额,数额均较小,且确属日常生活所需,结合本案实际情形,本院将结合其二、其三中两项夫妻共同财产中所涉款项综合予以考虑。综上,上述所涉全部款项相互折抵后,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共计支付原告23万元。
关于争议焦点二,第一,关于为被告儿子小谢购买、装修案涉房屋支出的 143.3万元。本案中,原告主张2012年5月知晓购买案涉房屋事宜,但以为登记在被告名下,购买后共去过两次,小谢婚后一直居住至今,直至起诉时方知产权登记在小谢名下,认为被告转移、隐匿了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主张购买案涉房屋时原告到场并知情,小谢结婚后一直居住在内,不认可原告主张。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各自主张。本院认为,首先,2003年双方再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被告儿子小谢一直与两人共同生活多年,原告与小谢之间形成了较为稳定的良好的拟制血亲关系,案涉房屋购买后次年小谢结婚一直居住至今。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结婚符合家庭伦理习俗,亦不背离社会主流传统价值观念。其次,双方再婚后,并未对婚内共同财产有所约定,结合本院前文阐述及本案实际情形,双方皆有为儿女置办物产之共同理念,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为儿女购房、购车之行为,不偏离双方婚姻生活实况。再次,购买案涉房屋时被告已获彩票奖金,结 合中奖金额,双方完全有能力为案涉房屋支付相应款项,且为儿子小谢购买、装修案涉房屋出资的金额既远未超出两人承受范围,亦未突破双方作为中奖人的心理底线。最后,案涉房屋购买多年,原告仅去过两次,从未实际居住,其也一直知晓小谢婚后居住在内,但原告从未就产权问题向被告提出异议,结合双方系夫妻关系,购买房屋属于重大事项,原告在婚内从未关注产权归属,却在诉请离婚时主张毫不知情,显然有悖常理。退一步说,原告自述2012年5月既已知晓购买案涉房屋事宜,虽其主张认为登记在被告名下,但此后便发现是给儿子小谢购买的婚房,故而,即便被告在购买房屋时未向原告明确告知房屋权属,但多年来小谢结婚后一直居住在内,原告从未提出异议,亦可认为原告对双方为被告儿子小谢结婚买房出资的默认。综上,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本院确认为被告儿子小谢购买、装修案 涉房屋出资的143.3万元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理支出。双方婚内夫妻共同财产总收入850万元,扣减上述双方婚后历年来的合理支出后,尚有约250万元有待明说。
第二,关于剩余约250万元。首先,被告掌握、支配并管理双方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约770万元;其次,自2009年起,被告共计取现423万元,审理中,被告主张取现款项已完全用于家庭开支及日常消费消耗完毕,但前文中本院已经具体、全面分析了双方婚后各方面支出,将合理支出全部扣除后,被告仍对其中取现的约250万元无法进行合理解释,原告对被告的主张亦不予认可;再次,250万元所涉金额较大,该款项从被告账户中取现,对此应由被告就该笔款项用于夫 妻共同生活或者原告知情并同意该笔款项的使用承担举证义务,但被告未能证明该款项的合理去向,被告存在举证缺陷。最后,夫妻对婚内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双方应当在诚实、互信、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但从被告因彩票中奖获得巨额奖金开始,陆续将约250万元取现消耗,且无法作合理解释,被告之行为有悖夫妻之间的诚信义务。综上,夫妻双方关于婚后共同财产负有相互诚实告知义务,被告掌管巨额共同财产, 扣除合理支出后,至原告起诉离婚时,被告仍旧无法证明或合理说明取现的约250万元已在婚姻存续期间自然消耗,结合庭审情况及本案实际情形,本院认定被告上述之行为,属于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之行为。
第三,关于被告转移、隐匿之财产如何分割。其一,虽然离婚时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是以现有财产为基础,但本案中,被告在婚内取现约250万元现金,且无法合理说明去向,现该财产已无处可循,若将该笔财产当然地转化为非现存的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有失公允。其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 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关于被告无法合理解释取现的约250万元,综合本案实际情形,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返还原告140万元。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金某与被告谢某离婚;
二、确认登记于原告金某名下的案涉车辆归原告金某所有;
三、被告谢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某163万元。
(2021)沪 0116 民初 76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