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提起彩礼纠纷我们通常想到的就是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彩礼的案件,这类案件非常的多,法律关于返还彩礼的条件也进行了明文规定。但是实践中还存在另一类彩礼纠纷,就是收彩礼一方内部的矛盾,比如女方婚后向自己父母索要彩礼的,父母是否应该给到女方?彩礼的所有权到底是属于出嫁女子还是女方父母呢?让我们来看看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案例一:(2021)浙0203民初3326号
案情简介:2020年1月,女方经媒人介绍与男方定亲,当日男方父亲交付女方父母现金8万元。2月25日,男方父亲转账给女方父亲7万元。之后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居住,期间生育一个孩子,未办婚宴和进行结婚登记。
男女双方在案件审理期间登记结婚,因婚后家庭条件并不宽裕,为补贴生活,女方多次向父母要求返还15万元被拒,于是起诉至法院。
法院意见:彩礼是男方因为与女方缔结婚姻而支付给女方的聘金,法律性质上相当于即将结婚的男女双方之间缔结的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当结婚条件实现时,彩礼归受赠人所有,即婚约的一方当事人。本案审理中,女方已经与男方登记结婚且共同居住生活,故男方支付的彩礼应归女方所有。作为女方的父母,不应以子女应对其补偿、报答等为由占有子女的礼金。本案中,女方父母辩称彩礼是男方父亲对他们的赠与,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作为父母,占有彩礼的行为既无合法根据,更不应以恩养为由予以宽容,在女方主张后,父母应当返还彩礼。
判决如下:女方父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女方返还11.2万元。
案例二:(2021)吉0112民初661号
案情简介:女方父母于2007年5月1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女方在父母离婚后一直和母亲居住生活至结婚前。2018年8月10日,女方与男方确立恋爱关系并在男方家举办订婚宴,男方家交给女方母亲彩礼款12万元,后二人于2018年8月30日举行结婚仪式,并于2019年4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女方和母亲一起生活期间,女方母亲替女方偿还了网络贷款1.75万元,在女方结婚时陪送现金1万元,并为女方购买金项链一条、购买钻戒一枚,购买情侣表及衣物。在女方结婚后,因其生活所需,2018年至2021年,女方母亲通过银行卡转账给女方合计6.76万元。2020年3月份,还因女方小产给其现金2000元。
另查明,女方结婚后,女方母亲独身租房生活,主要经济来源为打零工和其所有3亩地旱田年租金约1000元维持生活。
法院意见: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本案中女方母亲收取的12万元系男方父母按照农村婚嫁风俗,通过介绍人给付女方家的彩礼,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女方收受的彩礼主要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由女方家庭用于办理婚宴、置办嫁妆等,该彩礼在未转化为女方财产前,并不必然成为女方个人财产。女方父母离婚后,家中并无多少积蓄,在一起生活期间,女方母亲替女方偿还了网络贷款,在女儿结婚时陪送现金、购买金项链、钻戒、情侣表及衣物,在女儿结婚后又通过转账给付女儿6.76万元。女方母亲收到的彩礼绝大部分用于女方的生活,女方主张以上款项系母亲赠与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女方主张结婚彩礼由母亲保管,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我国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女方借婚姻索取男方财物的,男方可主张返还,但女方作为女儿要求其母亲返还,于法无据。
判决如下:驳回女儿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2021)川0704民初3219号
案情简介:女方父母系二婚,于2007年4月12日登记结婚,彼时女方尚不满十周岁。2018年女方与男方登记结婚,男方按风俗向女方母亲通过转款方式支付了彩礼6万元,女方母亲将其中4万元给了二婚丈夫。
2019年6月12日女方父母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继父抚养,抚养费由继父承担,农村信用贷款2万元由继父偿还,与母亲无关。家里房屋归继父所有,包括家具电器等,双方协商已达成一致意见。
2020年1月6日,女方与男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方退还结婚礼金3万元。女方离婚后,她与母亲以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次要求继父退还其彩礼被拒绝。女方于是将母亲和继父一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共同返还代为保管的6万元彩礼。
法院意见:本案中,首先需要结合一般社会风俗对“彩礼”的性质、收取方式等做简要分析。在社会发展及社会分工尚不充分的时代,女性在经济上严重依赖于男性,家庭地位、社会地位偏弱,重男轻女不能简单的谓之陋习,背后亦有其深刻、现实的社会根源。男女婚嫁时,男方给予女方家庭一定金额的货币或谓之“彩礼”,追根溯源,实质上系男方对女方父母抚养女方一定意义上的补偿。一般情形下,该款项是支付与女方父母或者其直接抚养人的。女方父母在收取彩礼后是否将其彩礼交付或部分交付与女方,亦或以“嫁妆”形式补贴与男女双方,受限于家庭经济情况等因素,并未形成较为一致的民间习俗。
本案中,女方与男方结婚时,男方将彩礼6万元直接支付与女方母亲,尚无有效证据证明彩礼交付时女方与父母就彩礼保管达成合意,亦无有效证据证明双方曾约定该彩礼归女方所有。
女方父母结婚时,女方尚不满十周岁,不排除继父对女方履行了一定的抚养义务,即便母亲将所收取的彩礼实际用于修建房屋或者用于家庭共同开支,亦难谓不当。女方与男方离婚时,其是否向男方约定返还部分彩礼,对女方父母并无约束力。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女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四:(2022)豫1481民初3901号
案情简介:女方与男方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20年10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婚礼前后女方收受男方彩礼款及其他费用共计10万元,但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收到彩礼后,女方将该10万元交给女方父亲,父亲随后以定期存款的方式存入银行,后女方因治疗自身疾病要求父亲归还该款被拒,双方产生纠纷。
法院意见:涉案10万元系女方所收彩礼款及其他费用,男方对此予以认可,故该款项应系女方的个人财产。该款应认定为女方交由父亲保管,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现女方要求父亲归还涉案1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女方父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女方保管款10万元。
胡律说法
彩礼属于我国特有的民间传统,成为延续几千年的婚嫁习俗,许多地方至今仍保留这个习惯,给付标准也有所不同。对于彩礼的归属问题,我国法律目前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所以大家看到这四个案子判决结果也各有不同。
我个人比较倾向于认为彩礼的给付既然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予行为,赠予物又是钱款,在没有什么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那么一般作为动产交付到谁手里就可以视为对谁的赠予。实际生活中男方在给付彩礼时多倾向于给女方父母而非女方,这个也符合彩礼存在的传统原因,可以算是对女方父母养育女儿的补偿性质。但是如果彩礼直接交付到女方手里,女方再转交父母则一般构成代保管关系,女方是可以要求父母返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