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本案中的女子与丈夫系二婚,婚后为解决升学问题与继子办理了收养关系。结婚七年后,女子与二婚丈夫经判决离婚,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其与继子之间的收养关系,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诉讼请求
汤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汤某、张某之间的收养关系。
法院查明
案外人张父系张某的父亲,2013年5月20日汤某与张父登记结婚。
2014年1月28日,张父作为送养人,汤某与张某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
2020年5月28日,汤某与张父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汤某在一审审理中称:一、张某曾经威胁汤某,要暴力伤害汤某。为此,汤某提交短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和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各一份,微信名“枫亭宝宝”是张某,是张某在2017年4月26日发给汤某的,跟短信发送是同一天的。张某对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张某表示不清楚自己被收养了,短信不是张某发的,电话号码不是张某的,微信不是张某发的,“枫亭宝宝”也不是张某。二、办理收养关系后,张某与其爷爷奶奶一直一起生活在松江,收养时张某上初中,从来没有去上海市青浦区某小区302房屋(以下简称320室)居住,320室是一户室,仅有一个房间,含电梯都不到40平方米。对此,张某称自己在松江读书时,上学期间和爷爷和奶奶住在松江,周末回320室居住,是打地铺睡在客厅的。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汤某与张某父亲结婚后,汤某与张某办理了收养手续,现汤某与张某父亲的婚姻破裂,且双方矛盾较为激烈,致汤某认为无法与张某以母子相称生活,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只是放弃权利而非义务并无不妥,应予支持。
判决如下:
准予汤某与张某解除收养关系。
(2020)沪0118民初22332
上诉理由
张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汤某一审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一、一审庭审程序不当。一审审理中法院未向张某一方释明庭审各阶段,致使张某的质证意见未充分发表。法官在审理中情绪化明显。
二、一审判决认定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收养登记证为模糊不清的复印件,张某对此不予认可,汤某的补强证据有伪造嫌疑,张某亦不清楚是否对该证据有第三方的鉴定结果。一审判决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作出,违反法律规定。
汤某辩称,其与张某并没有长期居住在一起,而且现在汤某与张某之父已经离婚,没有必要再维持收养关系,当初办理也只是为了张某能在上海中考。认可一审法院的判决。
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结合被上诉人汤某与上诉人张某之父张父已离婚,且双方矛盾较为激烈的现状,对汤某提出解除双方收养关系的诉请予以支持。现张某上诉请求驳回汤某的一审诉请,其在二审审理中陈述系为了给妹妹即张某与张父之女一个完整的家。本院认为,张某与汤某建立收养关系是建立在汤某与张父婚姻的基础上,在建立收养关系后并未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现汤某与张父已经法院判决离婚,汤某与张某之间亦鲜有沟通联络,拟制血亲关系难以维持。综合以上,本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支持。张某虽在诉讼中对收养登记证提出异议,但其未提供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沪02民终29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