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离婚的时候,经常会讨论到孩子抚养费的问题,除了抚养费金额之外,还会讨论到抚养费支付的年限。通常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履行抚养义务至孩子十八周岁成年那刻止,但现代人普遍受教育年限长,很对孩子虽然成年却还存在受教育的需求,且并不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那么成年还在受教育的孩子能否起诉不愿支付费用的父母承担自己的学费呢?
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判决,我们可以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讨论:
一、父母对子女成年后的教育费用进行过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履行。
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往往会对子女的抚养费进行约定,一些协议中会列明子女读大学期间的费用也应由一方或双方承担。协议签订后,子女可以主张请求支付大学学费,被起诉的父母若以子女已成年为由拒绝支付该笔费用,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2018)赣0922民初1524号:本案中,男方吴某与女方廖某系自愿离婚,且自愿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存档于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离婚协议书是与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其协议的内容也是真实有效,故针对婚生女儿“由女方付给婚生女抚养费,每月人民币1000元整直至高中毕业,如果以后上大学,大学学费和生活费由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的协议内容也系真实有效,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廖某自离婚后从未履行该离婚协议所载明的协议内容,应按协议内容如实履行。
(2018)粤0606民初8124号:本案中,原告已经年满二十周岁成年,正在读大学专科,依照司法解释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但是随着社会对教育及学历的不断需求和普及,现在供养上大学(大专)只是父母给予子女的一般支持并且是普遍可以完成的责任,而且上述法律规定并不排除父母双方自愿协商延长负担抚养教育的期间。在被告与原告母亲2014年11月20日签订协议时,双方约定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直至两名子女有工作能力为止(如果满十八周岁,不读书不工作则不给该子女的抚养费),两名子女遇到重大疾病、上大学及其他商定的大笔费用,双方各负担一半。该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被告需受此约束,继续负担原告的相应抚养费等至大学毕业有工作能力时。被告认为原告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不应再由被告负担抚养费的意见不符合协议内容,本院不予采纳。
二、父母未约定子女成年后教育费用,子女接受大学教育的学费、生活费一般不予支持。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对于已经成年且开始接受大学教育的子女,法院往往认定其具备劳动的能力,从而不支持该对部分费用的请求。
(2020)沪0104民初13694号:本院认为,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目前孩子潘某已近20周岁,身体健康并接受良好教育,应具备一定的独立生活能力。对于尚未完成的大学学业,潘某可通过勤工俭学、助学贷款等方式解决。综上,本院对潘某要求父亲给付生活费、教育费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2020)陕0829民初200号:原告李某某已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已完成高中学业,如需再接受大学教育,应通过勤工俭学等手段自行解决大学学费、生活费等费用,其父亲李某甲、母亲薛某某已无承担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故对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019)辽1221民初1214号:本案原告张某于2018年9月考入沈阳音乐学院,其时原告张某已年满十八周岁,系成年子女,其接受的教育为高等教育,且不存在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角度出发,其已经基本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来维持生活和继续学业。据此,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父母未约定子女成年后教育生活费用,子女仍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应当予以支持。
部分案件会存在特殊情况,即子女已经成年,却还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对于该部分对象,法院往往认为其具备劳动能力但不存在劳动的条件,所以在此期间的教育支出仍应当由父母承担。
(2021)浙0881民初3157号:本案中,先前的民事调解书虽中虽确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周某抚养费600元至其18周岁止,原告原存在的才艺学习费用待实际发生后由被告承担70%,但原告2018年后开始就读于浙江省衢州第二中等专业学校,该类学校教育类似于高中教育,因原告专业为美术,故本院认为,2020年7月8日由学校统一要求参加的美术类培训费用15700元系原告必要且合理的学习费用,该费用数额已大大超出了原定每月600元的抚养费,故原告向被告提出承担该部分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同时,2020年10月31日美术技能高考费500元,2021年1月16日学校资料费600元,2021年2月26日学校资料费750元,虽发生在原告年满18周岁以后,但该费用亦属于其高中教育中必要的学习费用,被告应当承担部分。结合被告工作收入及原告母亲无工作的实际情况,本院确定由被告承担上述费用的70%。
(2019)苏0111民初8924号:本案中,原告贡某虽于2019年1月29日年满18周岁成为成年人,但其仍在接受高中阶段的教育,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故被告仍应继续支付原告抚养费至原告完成高中阶段教育时止,该项费用为5000元(自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按照1000元/月的标准)。
综上,在子女年龄已经超出法律规定可以请求支付抚养费标准的情况下,想要继续请求支付相关费用的,一方面需父母对此提前作出约定,一方面则需根据受教育的阶段,尚未完成高中学业的子女可以请求支付相关的教育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