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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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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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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在父母死亡之前放弃继承遗产 父母死亡之后是否可以反悔?

日期: 2022-07-28     作者:沪盈家事     来源:本站原创

争议焦点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那么被继承人死亡之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否有效呢?

今天分享的两个案例中,享有继承资格的人都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明确表示不愿意继承遗产,之后又表示反悔,一个案件中法官支持反悔,另一个案件中的法官却不支持,相似案件微妙的差别为何导致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让我们来一探究竟。

案件一:(2020)津0104民初9886号

基本情况:原告A与被继承人B是夫妻关系,二人婚后一共生育了四个子女,第三个孩子于2006年9月18日死亡,第四个孩子C于2019年3月9日死亡,被继承人B于2020年6月5日死亡。

A与B在婚内共有一套房产,在B去世之后,其拥有的50%份额成为遗产。A诉至法院,请求继承老伴在房屋上的全部份额,并表示在B去世前,他们的两个孩子均先后因病去世,第四个孩子C去世前放弃继承父母的遗产。同时,在B去世后,剩余的两个子女以及第三个孩子的子女也表示愿意将应继承的B的遗产全部留给A养老。

A向法院提交了C于2018年5月26日书写的《关于放弃继承父母家产的声明》,内容为“……我父母现年都已87、86高龄了,现委托我两位姐妹替我尽孝,扶养二老,对二老的财产,我自愿放弃继承,以视姐妹赡养老人之心,转让给她们,以上为我在头脑清楚下书写的,特此证明。”

但C的女儿D对此提出了异议,表示自己的父亲C早于B去世,自己是C唯一的子女,故享有代位继承权。虽然父亲曾于2018年5月26日书写《关于放弃继承父母家产的声明》,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本案中作出放弃继承父母遗产意思表示的时间早于被继承人去世的时间,故该放弃继承的声明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2019年2月26日,C曾经明确表示:“父母的家产按法律规定我的部分全都留给我的外孙。”说明C在去世之前已经变更了之前的想法,明确表示要继承父母的遗产,该声明推翻了其2018年作出的放弃继承的表示,因此本案中C并未丧失继承父母遗产的资格。

D向法院对此提交了一份C在2019年2月26日的《关于继承父母家产的声明》,内容为“我现已肺癌晚期,要走在父母前面了。所以父母的家产按法律规定我的部分全部留给我的外孙,作为王家的传承。此时我头脑清醒。特此声明。”该份《关于继承父母家产的声明》的上述内容均为打印,打印内容左下方有C的签字捺印。

法院意见:C于2018年5月26日书写的《关于放弃继承父母家产的声明》,内容虽包含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但其同时表达了放弃继承的原因是其因身体原因需要治病,无法赡养父母,委托两位姐妹代为对父母尽孝,并将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让给姐妹作为回报。依据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C亦确实在出具该份声明后出国治病,回国后仍继续治病,各方对于两位姐妹履行了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的事实亦不持异议。因此应认定该份《关于放弃继承父母家产的声明》为C与姐妹之间的协议。

虽D提交了2019年2月有C签字的《关于继承父母家产的声明》,但该份声明仅体现C单方变更原协议内容的意思表示,两位姐妹现对该协议变更内容均不予认可,故不能发生变更协议的法律效力,C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应依约转让给两位姐妹。并且,C一方面要求变更原协议,继续享有继承权,一方面又以遗嘱的形式将其自己的遗产留给C,排除了其父母A、B的继承权利,其行为既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亦不符合公序良俗,故C不应再享有对被继承人王某蓉遗产的继承权,D作为C的女儿亦不享有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王某蓉遗产的权利。

判决如下:不支持反悔,被继承人B名下房屋份额由原告A继承。

案例二:(2019)津0104民初4888号

基本案情:本案原告A与三个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

在父母先后于2018年1月和5月去世后,原告A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父母的房屋、存款和丧葬费,由原、被告四人平均继承。被告B、C对此表示同意,被告D则不同意,表示A已经放弃继承。

D向法院提交A于2018年1月28日签订的《承诺书》,承诺书载明:“本人郑重承诺,不论父母是否留有遗嘱及如何分配,我都放弃所有财产继承权。”

法院意见:该份承诺书晚于母亲去世的时间,早于父亲去世的时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本案中《承诺书》早于父亲去世时间,故关于父亲遗产部分的放弃继承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关于母亲遗产部分的放弃继承是否有效。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本案中,原告及三被告曾于2018年2月5日起诉父亲,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后因父亲去世,撤回起诉。在上述案件中,原告A明确主张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且在该案中被告D为A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案的诉讼时间晚于《承诺书》签订的时间。因此可认定,即使A曾主张放弃继承母亲的遗产,但在2018年2月5日时已经反悔,且该反悔行为已经得到D的认可,结合庭审中其余两位继承人对于A继承遗产亦并无异议,本院认为,A要求继承父母的遗产,系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认可。

判决如下:支持反悔,房屋由兄弟姐妹四人平均继承。

律师说法

上述案件中,两个继承人都在父母去世之前对于继承遗产做出了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之后又对此反悔。不同的是,案例一中的继承人因不能对父母尽孝而将继承权转让给两位姐妹,由姐妹代为照顾父母,因此法院将《声明》认定为几位继承人之间的协议,单方反悔无法产生效力。而在案例二中,继承人在父亲去世前仅简单表明不愿继承父母的遗产,法院直接基于《民法典》规定认定继承还未开始,该放弃行为不生效。

上海全市法院2015年民事审判工作庭长例会研讨纪要中有一部分为:被继承人生前,子女互相签订分家协议,约定被继承人死亡后,部分子女因承担了赡养父母的主要义务可多继承遗产,部分子女则自愿放弃遗产继承。倾向性意见认为,此类协议是法定继承人对个人期待利益的合法处分,虽然签订协议时遗产继承尚未发生,但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继承存在期待利益,该种期待利益也属于财产性权利,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自主处分。且上述协议约定遗产继承与赡养义务相关联,也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若被继承人死亡时,其遗产范围无变化,且其生前亦未对遗产作出处分,承担赡养义务人也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则其要求按照协议分割遗产的主张可以予以支持。

结合案件和纪要内容,我们可以发现,案件一较为符合子女之间因为赡养义务的不均衡而做出的遗产继承协议,继承权利的放弃与其他继承人多承担照顾父母之间形成对价,因此当其他继承人依照协议履行其义务时,放弃继承的子女也应当履行自己对应的义务,而无法再单方面表示反悔,即使做出反悔表示时父母仍未去世,也不影响先前放弃声明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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