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一年有余,且生育一子不幸夭折,双方因感情不和要离婚,男方起诉请求女方返还已支付的彩礼,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审理中发现男女双方竟是三代以内的血亲,婚姻自始无效,彩礼又该怎么退呢?
诉讼请求
男方韩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女方及其父母返还婚约财产10万元。
法院查明
原告韩某与被告马某二人于2019年2月依照民族习俗举办婚礼,同年4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婚后感情不合,韩某与马某于2020年8月分居。2021年1月16日,马某在医院经全麻下行腹膜内剖宫产术产一男婴,该男婴于出院后第二天夭折。
经查,韩某在婚前曾依习俗向马某及其父母交付“定茶金”5000元及彩礼160000元,马某依习俗向韩某退还3000元。
之后又发现两人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禁止结婚的情形。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彩礼数额、被告是否应返还彩礼、彩礼是否有扣减的情形、返还的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
一、彩礼的数额问题
对于原告主张、三被告认可的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等方式交付的彩礼款,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主张原告所支付的“定茶钱”5000元不是彩礼,该抗辩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故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交付的彩礼数额为165000元。
二、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彩礼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婚前男方依照当地习俗给付女方的较大数额的财物,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结婚目的未能实现,则接受婚约财产的一方有义务将所接受的财物返还给对方。同时,男女双方经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确定的婚姻关系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原告韩某与被告马某履行了形式上的结婚登记手续,但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原告韩某与被告马某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双方结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故被告抗辩已登记结婚,不应返还彩礼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彩礼是否有扣减的情形、返还的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
确定彩礼返还数额时,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彩礼使用、是否生育子女、回礼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定返还数额。本案中,原告韩某自认举办婚礼当日被告依照本地回礼习俗返还现金3000元,故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马某陪嫁物品衣柜、冰箱、沙发、茶几、洗衣机、梳妆台、被褥等双方对金额各执一词,但均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酌定以原告自认的14000元认定,目前陪嫁物品均在原告家中;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马某怀孕并生育一子,且住院分娩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原告未支付;原告韩某与被告马某双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能归责于单独一方的过错。上述情形应当作为返还数额基础上酌情递减的因素考虑。
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及其父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韩某返还彩礼40750元。
(2021)青2322民初3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