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这个事生活里经常发生,因为大城市的房子实在太贵了,不是父母慷慨解囊,大部分子女是无力购置房产的。而中国的父母绝大部分也甘心为自己的孩子倾囊而出,只是当子女的婚姻出现危机,房产要作为共同财产被子女的配偶分割的时候,出资的父母就无法淡定了。那么什么情况下这一出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要回来呢?我刚刚代理完一个案情非常典型的案件,我们今天就以此案来说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案号:(2021)沪0112民初20168号
基本案情:
姑娘小蔡和小伙小伟是在2009年结婚的,婚房是小伟家提供的,这套房屋登记在小伟父母的名下。2016年,小蔡想要再买一套属于自己小家庭的房子,但是她手里没多少积蓄,就向父母请求支援,父母二话没说就转了72万元给小蔡,于是小蔡购买了一套闵行区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和丈夫小伟名下,平时的贷款就由小伟用工资来还。可是到了2020年,由于疫情,小伟工作变的不稳定,感觉还贷压力很大,再加上其他一些原因,小蔡和小伟的感情进入危机状态,为了孩子也不太吵架,但几乎也不交流了。小伟只是通知小蔡,当初是你要买房子,现在我不还贷款了。小蔡自己的收入也只够一般的家庭开销,无奈之下,就又去找了父母。父母说自己的房子在六楼,爬不动,就干脆住闵行小蔡买的房子,然后把卖房款给小蔡一次性把贷款还了。由于小伟是主贷人,所以还贷的90万由小蔡的父亲母亲账户直接转给了女婿小伟。这次小蔡给父母出具了借条,顺便对于72万元的首付款也补签了借条给父母。但由于与小伟一直处于冷战状态,小蔡也并没有让小伟在借条上签字。之后没多久,小蔡和小伟就进入了讨论离婚的阶段,小蔡提出这笔162万元的购房出资应属于对父母的借款,却遭到了小伟的否认。无奈之下,我代理小蔡的父母将小蔡和小伟起诉至闵行法院要求确认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庭审过程与争议焦点:
因为有明确的银行流水和转账,关于收到这162万元并用于购买了房屋这节事实,小伟在法庭上也是认可的。但是小伟认为借条上没有他的名字,而且他觉得借款这件事他也完全不知情,所以他认为这笔钱应该算是小蔡父母赠与夫妻二人的。当法官询问小伟,小蔡父母是否明确表示过出资是赠与,不需要还。小伟也诚实的表示确实没有。大家应该也明白了,事实上,小蔡的父母与小伟关于这笔钱的性质从来没有明确的说法,如果有证据证明父母是赠与给小夫妻的,这钱自然是要不回来。如果借条上两个人都签字了,那么显然作为共同财产也没有争议。但就如本案出资时仅由自己子女一方签署了借条,没有证据证明子女的配偶的借贷知情,这个共同借贷还成立吗?
这是在该类案件中最常见的案情,也是最有争议的情况。但我个人一直认为“共债并非必须共签,共债更最要的判断依据应该是“共享”。毕竟这162万并不是小蔡一个人消费了,它转化成了属于小蔡、小伟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即使作为债务,小伟依然是受益者,毕竟这是一笔无息借款,房产还有不小的增值。当然如果当初父母表示了赠与,也不能因为子女要离婚而反悔。但本案中还需要考虑到,小蔡父母并不是非常富裕的父母,他们是将唯一的房产出售的钱给到子女出房款。而且是在子女感情已经出现危机的情况下,进行提前还大笔银行贷款,这个时候赠与双方显然也不符合情理。现在他们名下没有房产,即使在出资的那一刻没有那么明确说要子女归还,但基于父母子女关系,对于父母的这份出资,子女未来也是需要用各种方式回报的。在子女一方认可借贷关系的情况下,认定为共同债务更有利于保护老年人的经济权益。
庭审结果:
一审法院最终也认为小蔡的父母已经举证证明了借贷关系的存在,但小伟关于赠与的说法没有任何证据,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认定这162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小伟之后也没有上诉,该案目前已经生效。
律师说法:
当我将这个案件与我的同行分享时,还是有一些律师表示了不同意见,还有个别律师坚决认为这是个错误判决。他们主要是认为借贷关系是需要双方合意的,配偶一方没有对借贷关系进行过确认,甚至可能都不知道另一方向自己父母签署借条,怎么可以把借款的意图强行加到他身上。但是他们往往忽略了一点,主张赠与也是需要举证的,不是说大额款项你拿到了没有借条就一定算赠与。所以法官结合具体案情的时候,考虑到双方之间的亲属关系、考虑到老年人权益保护以及各种利益的平衡,会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对出资方降低借贷合意的举证义务,而要求主张赠与方承担关于赠与意思表达的责任,其实也是非常合理的。
其实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而言,对于大的经济往来要做好搜集和保留证据的习惯,一旦有纠纷就让“真相”说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