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案号:(2020)沪0110民初22452号
被拆迁房屋地址:杨浦区贵阳路某弄某号
性质及权属登记情况:私房 土地证为谈某(1970年过世),其两位妻子分别于1974年、1980年去世。
继承人情况:两位妻子共生育了三个儿子、五个女儿。其中大儿子、三儿子、最小的女儿已经过世,大儿子有配偶和儿子两位继承人,三儿子无继承人,最小的女儿有儿子一位继承人。
房屋翻建情况:早期系一层平房,80年代,由大儿子、二儿子主持翻建为三层楼房。翻建经过审批,但依然以过世的父亲谈某名义申请,1991年颁发的土地临时使用证登记为父亲名字。关于翻建的出资贡献大小各方说法不一,当初翻建时《新民晚报》曾作报道,大致内容为:“两位哥哥将所有的积蓄倾囊而出,并向单位和亲朋好友借了一千多元,承担了建房的主要经费。姐妹们也送上了几百元。二位哥哥见小弟参加工作不久,执意不让他出钱。”
居住情况:谈氏兄弟姐妹均出生成长于此房屋,后五姐妹陆续结婚搬出,房屋翻建后三兄弟家庭各居住一层,三儿子因为工作原因1993年搬出,大儿媳和二儿媳妯娌矛盾颇深,1991年,二儿子支付给大儿子2万元之后,大儿子一家搬出系争房屋。二儿子一家购买商品房后于2000年搬出,此后系争房屋对外出租,由二儿子收取租金。
动迁款构成:征收价值补偿款:556万; 装潢补偿款:5万;奖励补贴:287万;合计:848万
各方主要观点和争议:二儿子一家三口认为,自家是翻建房屋的主要出资人和主持者,翻建后的房屋原本归三兄弟所有,老大、老二占大头,后来老大拿了老二3万元,视为老大将自己的份额出售给老二。因此系争房屋主要产权份额属于老二,老二一家又是实际居住人,主张分得730万元安置款。五姐妹均认为拆迁前房屋的权属登记凭证土地使用证还是父亲名字,翻建时大家或多或少都有贡献,因此应该所有动迁款作为遗产,依法定继承分割,分成七份,老二一家作为实际居住人可以适当多分。
法院最终判决:法院虽然认定涉案房屋为谈某及两位妻子的共同财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本案,仅有户籍在册非继承人的不属于安置人员,不可直接分割动迁利益。同时认为老大、老二对房屋翻建具有主要贡献,老二主张的已向老大购买二楼产权的证据不足不予确认该节事实。动迁前房屋由老二一家实际掌管,故搬迁奖励、搬家补助费、家用设施移装补贴等费用由老二享有。结合房屋来源、贡献大小、实际居住及继承等因素,酌定每个女儿或其继承人享有40万元,老二享有348万,老大的配偶和儿子享有300万。
从这个判决来看,显然翻建贡献在法官考虑本案动迁款的分配中占了最主要的因素,从数字上来,法官的分配逻辑差不多就是总共848万的动迁款,分成三份,两份归两个出资翻建的儿子所有,一份作为继承在八个子女间分配。这样的分配其实在继承法中并不能找到依据,但是在沪高法(1993)148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房产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讨论纪要》可以找到一点答案,该讨论纪要 “二、关于房屋的确权13.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均付出相当资金、材料等建造的房屋或者共同出资购置的房屋,其产权原则上应认定为家庭成员共同共有,但有约定的除外;长期不在一起居住的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在建筑或购置房屋时提供了部分资金,但出资人既未在产权证上登记又长期未实际支配和管理该房屋的,出资款一般应认定为出资人资助建房人或购房人,但有证据证明是借贷的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本案中虽然老大、老二并没有登记产证,但法官根据上述规定,是认为主持并主要出资翻建的老大老二是具备涉案房屋产权人资格的,并以此来分配本案动迁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