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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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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教授与缪空姐诉讼大战战情汇总 风云迭起 精彩绝伦

日期: 2020-05-26     作者:沪盈家事     来源:本站原创

引言:几年前,郎咸平教授与其婚外情人空姐缪洁晶之间的诉讼纠纷闹的沸沸扬扬。郎教授不仅成功要回了交往期间的赠房出资款,甚至通过一番神操作,还让缪小姐欠了自己九百万。吃瓜群众纷纷感叹经济学教授到底老狐狸,同时对虽为第三者但丢人又失财的缪空姐也难免同情起来。却不曾想,好戏远远没有结束,缪空姐也绝非等闲之辈,败诉之后她从未放弃。在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她与教授之间风云再起,虽然其中一波几折,但最新的判决结果对缪小姐而言无疑是捷报传来,可谓反败为胜的典范。

本纠纷为系列案件,从情感纠纷到情感类经济纠纷再到纯经济纠纷,案情较为复杂,案由及当事各方组成多有变动。为了大家更好地理解最新战况,且听本律师简单回顾以往战况(一至四回合)后,再就最新战事作一详细汇报(五至八回合)。

第一回合 恋情失败 要回巨额钱款之诉

教授败空姐胜


    案号:该判决书未上网


    基本案情及战况:郎咸平在与某前任妻子婚姻存续期间,给空姐买了两套房产并给予巨额钱款,分手后,郎教授起诉空姐要回2400万,法院将该案件认定为赠予,判决郎咸平败诉。

第二回合 前妻助战 撤销赠予要回房产

教授胜空姐败


    案号:该判决书未上网


    基本案情与战况:郎咸平联合前妻,让前妻起诉缪空姐和自己,以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婚外情恋人为由,要求撤销赠予返回购房款。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因他人接受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方面如所赠与财产的数额较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赠与一方亦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损害了夫妻对方的合法权益,有违公平原则。因此,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法院判决前妻胜诉,空姐返还郎教授转给她购置两套房的1500万元出资款。


    另,空姐名下曾注册一家上海馨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馨源公司),空姐称两人恋情期间该公司一直由郎教授经营管理,其虽为法定代表人,却并不了解公司状况和相关事务。

第三回合 解除买卖合同 要求公司退还货款

教授胜空姐败


    一审案号:(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3721号


    基本案情与战况:2012年7月,郎咸平曾与馨源公司签订一份古董买卖合同,购买各类佛像、画作和红木家具等,共计合同价1600万。后郎咸平办理了个人消费贷款申请,由民生银行先后分几笔将900万按郎的指定汇入了馨源公司账户,该900万元转入馨源公司后不久就被转账给了一家叫上海高汉新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高汉公司)。


    两人分手后,郎教授声称当初的买卖合同馨源公司未实际履行提供货品,故要求解除合同,退还900万货款及相应利息,并要求缪洁晶对该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馨源公司辩称,获款当天已经按照郎咸平的指令将这些钱款转付给案外人汉高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系郎的儿子儿媳,钱款系郎实际使用。


    法院根据书证和转账记录认定馨源公司未能履行约定的合同项下交付货物义务,故郎咸平现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款项的主张,法院给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而馨源公司与高汉公司间就系争款之争议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应影响本案合同之效力认定。且馨源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郎咸平系款项实际占有使用人,也无证据证明其转款系依据郎咸平的指示,故其抗辩不得对抗郎咸平之主张。同时,馨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其作为依法成立的独立民事主体应以公司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对于郎咸平要求缪洁晶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故法院最终判决上海馨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郎咸平900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四回合 教授上诉 要求空姐个人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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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案号:(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47号


    基本案情和战况:馨源公司是个空壳公司想必郎教授也很了解,所以上述案件即使获胜,对郎教授而言也不可能真正履行到位,于是他继续乘胜追击。以馨源公司系一人公司,由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无法证明相对独立,要求唯一股东缪空姐承担连带责任为由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馨源公司作为依法成立的法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应当独立承担责任。但同时,馨源公司仅有缪洁晶一个股东,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缪洁晶作为馨源公司的唯一股东,对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缪洁晶在本案一审、二审期间均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当由缪洁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郎咸平要求缪洁晶与馨源公司承担90万元及利息的连带还款责任的上诉请求于法有据,二审予以了支持。


    对上述判决,缪洁晶向上海市高院提起再审,(2016)沪民申1170号裁定驳回缪洁晶、上海馨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而郎教授通过(2015)宝执字第6734号执行案件,拍卖了缪空姐名下的房产,收回了900万及相应利息。

第五回合 不当得利 要求高汉公司返还9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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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案号:(2016)沪0109民初4210号


    基本案情与战况:馨源公司调转枪头继续作战,以返还不当得利为由起诉高汉公司,要求高汉公司返还之前馨源转账给它的900万元及相应利息,法院将郎咸平列为第三人。


    高汉公司庭审向法院提交了《借款协议》三份、高汉公司及尤某(郎咸平儿媳)的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材料。兹证明,馨源公司曾在2012年9、10月份分三份借款协议向高汉公司借款总计900万元。在此期间高汉公司通过他人多笔转账的方式陆续将900万转给了郎咸平。


    鉴于缪洁晶与郎咸平之间的特殊关系,高汉公司认为钱款转给郎咸平就等于转给馨源公司。所以此后馨源公司转给其的900万系还款,绝非不当得利。郎咸平同意高汉公司的观点,认为馨源公司为了替郎咸平归还2011年的银行贷款900万元而向高汉公司借款。


    馨源公司对高汉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认为馨源公司与高汉公司之间没有签订过任何借款协议,该三份借款协议系尤某与郎咸平自行拼凑,所谓的借款关系及转账均发生在尤某和郎咸平之间,与馨源公司及缪洁晶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借款协议》的各方对合同上印鉴真伪无异议,应确认合同的真实性。协议明确约定:“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二日内将借款交付乙方”,借款方式中也约定钱款应转到馨源公司账上。高汉公司现主张钱款转到郎咸平账上就等于转到馨源公司账上,与《借款协议》约定不符,馨源公司对此亦予以否认,且高汉公司、郎咸平均不能向法庭提供馨源公司委托郎咸平收款的证据,故《借款协议》未实际履行,一审法院对高汉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不予认可。
    馨源公司按照郎咸平指令将民生银行转入的900万元划入高汉公司账户,后郎咸平通过诉讼向馨源公司追回该900万元,馨源公司要求高汉公司返还,高汉公司拒不返还,引发本案诉讼。


    经一审法院查实,高汉公司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取得该900万元,取得不当利益,造成馨源公司损失,高汉公司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高汉公司辩称涉案900万元系馨源公司归还其借款,但其举证不力,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可。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上海高汉新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上海馨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9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第六回合 高汉公司上诉 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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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号:(2017)沪02民终384号

基本案情与战况:

高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馨源公司基于前案生效判决认定,主张高汉公司收取系争900万元无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高汉公司若主张该观点不成立,则应举证证明馨源公司交付900万元系履行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

本案中,高汉公司虽提交了三份《借款协议》,但馨源公司否认其公章 加盖行为,而且从银行转账记录来看,所涉款项的流转对象为郎咸平账户,未有证据显示款项最终进入馨源公司账户。馨源公司虽作出过有关“归还过桥资金”的表述,但其在一审、二审中均已明确表明借款关系系发生在高汉新豪公司及郎咸平之间,与馨源公司无关。

就此,高汉公司主张馨源公司交付的900万元系履行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据尚不充分,其提出的有关款项进入郎咸平账户即视为完成对馨源公司交付的意见,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因此,综合前案生效判决认定及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认定高汉新豪公司占有馨源公司900万元属不当得利而应予返还的意见,本院予以认同。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七回合 高汉公司申请再审 撤销上述一审二审

战况扑朔迷离


    再审案号:(2017)沪民申1646号民事裁定


    基本案情与战况:高汉公司申请再审称,其作为出借人与馨源公司间存在三份《借款协议》,其实际出借给馨源公司900万元。馨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900万元不当得利实系馨源公司归还给高汉公司三份《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高汉公司将借款按《借款协议》的约定支付给郎咸平,现有新证据证明郎咸平已经将900万元支付给馨源公司。二审法院认为高汉公司未完成对馨源公司借款的交付,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故高汉公司申请再审。


    高院审查后认为:高汉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指令中院再审本案。

经再审,二中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撤销(2017)沪02民终384号民事判决和(2016)沪0109民初4210号民事判决,发回虹口法院重审。

第八回合 以其他合同纠纷 要求郎个人返还钱款

教授败空姐胜


    重审一审案号:(2018)沪0109民再1号

基本案情与战况:馨源公司依据原审、再审等阶段查明的事实,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第三人郎咸平返还钱款900万元及其利息,并要求高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馨源公司向高汉公司借款用于郎咸平归还个人消费贷款,郎咸平不仅认可,而且已实际使用该钱款,双方由此产生了权利和义务。馨源公司系享有权利的人即债权人,郎咸平系负有义务的人即债务人。由于两者之间并未约定何时履行还款义务,现馨源公司向郎咸平主张返还900万元及其利息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审理中,馨源公司主张从郎咸平收到钱款的次日起,分别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但馨源公司未提供双方对利息计算的约定和法律依据。现馨源公司向郎咸平催告后,郎咸平仍然不返还该钱款,本院认为,馨源公司可以要求郎咸平支付自催告之日后比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高汉公司依照三份《借款协议》约定,将借款陆续支付给协议中的丙方尤某,并没有违反约定。虽然尤某直接将借款给付郎咸平而非借款人馨源公司,但馨源公司并未提出异议,且按约归还高汉公司出借的借款900万元。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确定,馨源公司已实现三份《借款协议》的目的,协议双方不存在违约的情形。


    鉴于馨源公司与郎咸平之间系另一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馨源公司要求高汉公司对郎咸平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结语:

为了大家尽可能容易理解案情,笔者对案情进行了抽丝剥茧的精简处理。如果您还有兴趣可以在判决书公示网站根据案号查到判决书原文。不同判决中对同一事实的不同认定、甚至关于案由的变更都是非常值得玩味的。至于郎教授两次与自己设立的女友名下的公司签订古董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都在几千万,利用这样的合同向民生银行两次巨额贷款,但从未进行一件古董的实物交割,这意欲为何,大概只有郎教授自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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