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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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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应诉的涉外离婚案件难点问题探究

日期: 2020-03-23     作者:沪盈家事     来源:本站原创

【基本案情】

曾女士与丈夫林先生均为中国公民,十年前在上海登记结婚,女儿也在上海出生。2016年开始,由于双方工作关系举家携女儿到美国生活。在异国的生活中开始矛盾不断,林先生将所有家庭财产甚至不惜举债投资某项生意的行为令曾女士无法接受,又由于生意不顺利,林先生对家庭的照顾也越来越少。2017年年底,这个家庭的二宝一个男孩降生,但2018年5月,林先生在和曾女士发生激烈争吵后从美国的共同住处搬离,7月,曾女士带着两个孩子回到国内,决定不再回美国。曾女士在几次自行与林先生沟通协商离婚事宜遭到拒绝后,委托我通过国内法院诉讼解决。

目前,在上海各类涉外离婚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由于路途遥远、签证难办等各种原因,在国外的被告不应诉处理的也不在少数,那么在这一类案件中原告主要会碰到哪些问题又该如何解决,本律师仅以此案为例,做一个详细介绍。

【疑难问题】

一、 被告不出庭情况下,离婚诉讼的时间进程问题。

曾女士委托的时候比较着急的一个点就是时间问题,她担心由于并不知晓对方在美国的确切住址,就算知道也要涉外送达的途径耽搁时间肯定会让整个过程非常漫长。我也告知曾女士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可以判断即使林先生收到诉讼材料也是不可能到庭的,在被告不到庭的情况下,法院为了慎重起见,第一次肯定判不予离婚。在我们办理的这类案件中,从起诉到拿到最终离婚的判决少则一年半,多则两三年,需要委托人对时间有一定的思想准备。当然最终的耗时还要看天时、地利、人和各方面的因素了。

应该说这个案子最后的时长要比预想的好。整个流程如下:

2018年9月 与被告邮件、电话,作为向法官说明对方拒绝回应的证据

2018年9月21日 第一次起诉至法院

2018年10月17日 正式立案

2018年12月6日 开庭,因涉外送达的问题,接受法官建议撤诉;

2019年6月11日 向法院提交第二次立案材料;

2019年11月28日 开庭(公告送达,被告缺席审理)

2019年12月6日 法官与女儿面谈关于抚养权的意见

2019年12月12日 收到法院离婚判决书

整个案件耗时十六个月,由于第一次是撤诉,而第二次采用的是公告送达而不是外交送达途径,还是节约了不少时间。

二、 被告不出庭情况下,法院审理范围。

这个案件中由于双方曾经签署过家庭财产协议,所以本身也没有财产分割需要由法官处理,而在被告无法送达缺席审判的案件里,实践中,法官也是仅处理离婚问题,而不处理财产问题的。

由于庭审前很长一段时间两个孩子跟原告曾女士一起生活,所以法院认为确认孩子的抚养权归曾女士比较有利于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因为已年满8周岁,法院在没有双方争夺抚养权的情况下,依然出于慎重约谈了孩子本人听取她关于自己未来跟妈妈一起生活的意见,根据孩子的回答,法院在判决中判定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均归曾女士。但是由于被告是缺席审理,法官在庭审时向我们释明判决中不对孩子抚养费作出处理,如果需要主张只能在离婚后另行起诉。

三、 在被告长期不在场的情况下,可否扩大原告对子女抚养权的内容。

虽然法院对孩子的抚养权作出了判定,但这个案件中曾女士始终有一个特别大的苦难和困扰。作为一个现代独立女性,遇到了一个对家庭和孩子不打算负责的父亲,曾女士做好了将来承担起两个孩子所有养育的责任,她只希望不要因为缺少个父亲而让孩子们的人生里有什么障碍或者不顺。但因为她自身工作原因可能要经常出差海外,孩子也可能需要去海外上夏令营或参加比赛等,但根据她自身的经验和在网上了一些单亲妈妈的求助让她了解到,她将来拿着中国法院的判决书去提孩子办理其他国家的签证时将会碰到很大的障碍。因为出入境是重大事项,替未成年孩子办理相关手续时,通常是需要父母双方签字的,如果离异家庭,那么外国签证官通常要认有监护权一方的签字。但在我们国家的婚姻法律制度中,离婚时仅处理孩子的抚养权,并不处理监护权,而且认为即使离婚后,父母依然都是孩子的监护人,这一与国际不接轨的做法给单亲家长带孩子办理此类手续增加了不少麻烦。

曾女士一直希望我能帮她解决这个问题,她希望法院能判定监护权归她而不是抚养权,这个当然受法律规定的限制,显然是做不到的。退而求其次,曾女士希望判决书中能写明孩子办理签证、旅行证、护照、户籍等事情都能由抚养方全权负责。就这个要求我跟法官进行了多次沟通,但法官以没有先例坚定的拒绝了,而我查阅了大量的判决书也确实没有先例。最后我耍了个“小花招”,将诉讼请求表达为“要求判决女儿、儿子均随原告共同生活、旅行。”但法官还是无奈的跟我说,此处旅行两个字还是太显眼了,他不能让他的判决成为一份另类的判决。最终我们的种种努力都告败了。法院只是在审理调查的事实部分载明被告离境去美国目前无法联系到的情况,未来曾女士也只能靠这些内容去向各个办事机构的人解释了,希望他们不会太为难这个原本就很不容易的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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