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赵小姐与比自己年长十几岁的林先生在2016年某次同行业活动上认识,后来经过短暂的恋爱,在2017年8月就去赵小姐老家某东北城市领了结婚证,明明两个人都在上海工作生活,林先生还是本地人,为什么要舍近求远去东北登记?赵小姐当初也怀疑过,但被林先生几句土味情话就打消了顾虑,没有特别在意。不过婚后没多久,两人还没来的及开始正常的共同生活,赵小姐就开始不断有意外发现:比如林先生家的户口本上有一个16岁的男孩,跟林先生登记的关系为父子,但林先生此前一直说自己是单身,跟赵小姐是初婚。即使被赵小姐发现这个男孩的存在后,林先生却解释说这个男孩其实是其母亲收养的孩子,这个说法一样叫人疑窦丛生。同时赵小姐在林先生的手机上发现了更多莺莺燕燕存在的蛛丝马迹,赵小姐也是爽气人,在这种情况下拒绝再与林先生构建共同生活,并提出了离婚。却不曾想林先生开始了各种形式的纠缠,即使2018年6月赵小姐起诉到法院,林先生就以提管辖异议等各种方式拖延,在法官的建议下赵小姐的第一次起诉最终以撤诉告终。2019年8月,赵小姐找到我,委托我帮她提出第二次起诉离婚,我从焦虑的赵小姐身上感受到她有多么急迫的希望摆脱这段婚姻和这个人。
【办案过程】
在起诉前,我礼貌地联系林先生,想看看双方在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任何财产纠纷的简单情况下,是否可能就协议离婚,大家都省事。没想到他拿起电话就对我出言不逊,整个人充满了敌意,好像他的婚姻是我这个律师要拆散一样,想想也挺可笑的。而我们在静安法院立案后,林先生又故伎重演,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与我们兜圈子。此刻的赵小姐因为焦虑也开始胡思乱想,她联想到之前登记结婚时林先生坚持要去东北办证和他有个儿子的事情,赵小姐突然觉得林先生很可能是在前一段婚姻未结束的情况下,和她登记结婚的,所以她要求我调查林先生曾经的婚史。作为律师,我经常会遇到客户有调查结婚对象婚史的需求,通常我都会无情的告知由于这个涉及到个人隐私,所以一般情况下民政局拒绝个人的查询。何况由于结婚时可以在男、女双方任意一方的户籍地登记,而民政部门信息又不连网,所以要准确查询到一个人的婚史其实是非常难完成的一个调查。但为了案件取得点突破,我还是向法官寄送了去男方户籍所在的静安区民政局调查男方曾经的婚姻登记情况的申请。接到我的调查申请后,热情的法官跟我讨论了这个调查会存在的困难,同时又带给我一个好消息。说他意外发现林先生此前在松江法院有过离婚诉讼,女方并不是赵小姐。根据法官提供的线索,我很快找到了让赵小姐彻底看傻了眼的一份判决书。
原来在2014年就有一名汪姓女士起诉林先生要离婚,而汪女士并不是林先生的第一任妻子,汪女士自称自己与林先生在2009年4月结婚,并育有一个女儿,婚后发现林先生隐瞒婚史,在前一段婚姻里还有一个儿子。汪女士诉状中对林先生在结婚前隐瞒婚史以及在婚姻里为人处世的种种表现的描述,与赵小姐在自己的婚姻中的感受如出一辙。当时由于林先生拒绝离婚,所以这份判决书的结果是不予离婚。此后我在汪女士户籍地普陀区民政局的档案里查到,在2015年7月,赵女士与林先生最终协议离婚。虽然最后查实,在与赵小姐登记时林先生确实是单身,但赵小姐依然很难接受这个谎称跟自己是初婚的男人,却有过两次婚史而且儿女双全,赵小姐觉得自己完全被欺骗了。可是开庭时,林先生及律师矢口否认隐瞒婚史一事,与他在跟赵女士离婚案中的辩解一模一样,说男方是如实相告的,而女方当初表示完全不介意,自己因为深爱女方所以不同意离婚。其实关于这样的事情,法官也是无从查起,所以赵小姐就倍感冤枉和气愤了。最后法官只能规劝男方在双方已经长期不来往的情况下,就好聚好散同意离婚。作为女方律师我也善意的提醒男方,“如果每份判决书上您的前妻起诉理由都是您隐瞒婚史以及婚姻里的糟糕表现都是一样的,对您将来开启新的生活也未必有利。”林先生在经过一段比较长时间的纠结之后,最终同意在法院与赵小姐调解离婚了。
【办案后记】
赵小姐虽然这次如愿以偿,终于离了婚。但对林先生隐瞒婚史一事始终耿耿于怀,觉得自己上了林先生的当,而且当初好像也并没有什么方法保护到自己。她的这个心结也引起我的关注和思考,在面对自己的结婚伴侣时,一个人应该享有怎样的知情权?从感情的角度而言,我们可以认为婚史并没有那么重要,你毕竟接受的是眼前的这个人,他的过去并不一定能说明什么。但是一个人刻意隐瞒过去,这种不真诚本身又是对感情的极大伤害和欺骗。
我们不能指望“坏人们”自己自觉,凡事坦白交待,那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呢?作为离婚律师给大家的第一条建议当然是让时间带给你真相,所以尽量不要闪婚,通过双方更久时间的相处让自己看到更全面的对方,包括TA的某些过去。第二条建议是如果希望更快地确认一些事,婚前也是可以做一些“尽调”的工作。虽然民政局的查询目前并不开放,但我们也可以从对方的户籍档案信息,他的家庭成员户籍登记等侧面来了解。现在随着越来越多的判决书实现网络公开,也可以通过查询判决书的方式来发现一个人的“秘密”。
另一方面,一个人在买房前尚可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了解一套房屋的登记、抵押、查封等诸多情况,我也建议民政部门能够实现结婚登记信息的联网,即便不能完全放开查询,也应该允许有意向结婚的新人在正式结婚登记前了解一下对方的婚史,多一份这样的知情权会有利于当事人更加踏实地走入婚姻殿堂呢。
说明:本文为办案手记,案件为真实案例,但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姓名已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