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离婚诉讼(包括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都是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的难点。尤其当夫妻共同财产中包含公司股权时,除平衡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还可能涉及其他股东利益。除夫妻之间同意就股权本身进行比例分割外,股权收益的分割或投资收益的分割面临着股权价值的确定问题。而目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对于此问题的简单规定显然无法满足社会生活实践的需要,导致了在司法实践层面上,股权价值的确定存在不同的判定方式。本文即在大量的案例检索基础上总结的实践中法院常用股权价值判定方法。
一般,公司股权价值的确定有三种方法:一是夫妻之间就股权价值协商一致,法院按照协商确定的价值进行分割;二是当夫妻之间就股权价值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公司的资产评估申请,法院会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该公司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所确定的数额将被法院作为处理的依据,如:(2017)浙1081民初8063号;三是如果配偶一方不配合评估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进行股权价值评估的,法院通常会依据该企业在工商行政部门备案的财务资料(如公司年报、资产负债表)对财产进行价值认定,如:(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697号 。第二种方法的缺点就是成本高且不易顺利完成评估,或者评估数据的客观性难以保证,毕竟公司在经营状态下股权的价值是动态的。此时,若被分割股权价值的一方经常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为了防止其隐匿公司资产,另一方还可以要求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根据审计报告来确定股权的价值,如(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608号。
但当遇到特殊的情况或者原因导致以上方式都无法采用时,法院还会通过其他的方式进行股权价值的分割处理,如下面这些案例中的裁判方式:
1、以实物资产的评估价值作为确认公司股权价值的参考依据
(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4131号
法院判决:对于该股权的价值,因A公司转让机器设备、商标、专利和业务资产后,主要资产仅剩余公司名下的土地和厂房,本院参酌该公司土地和厂房的估价综合确定该公司股权价值。
2、因无法进行司法审计,法院以股权的转让对价作为评估股权价值的依据
(2015)赣民终637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为遵循公平、诚信的法律原则,原审法院试图以江西省左氏实业有限公司和萍乡市济田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徐某与左某1进行离婚诉讼时的资产状况为基础,通过司法审计的方式,从而确定股权转让的合理对价。但是左某1以萍乡市济田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左氏实业有限公司的财务账册被盗为由拒不提供审计资料,致使无法对萍乡市济田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西省左氏实业有限公司在徐某与左某1进行离婚诉讼时的资产状况进行司法审计,据此,综合本案实际,原审判决认定《股权转让协议》上载明的金额为股权转让价款,并无不当。
3、因股权价值无法评估,法院直接分割实缴资本
(2018)沪0113民初14620号
法院判决:因被告拖延不配合致使对该公司股权无法进行评估,原告仅主张分割注册资本金不再主张分割股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实缴的上海同深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首笔注册资本金55,000元发生在结婚之前,属于被告个人财产,原告无权分割。但被告在2013年9月追加实缴的495,000元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实缴资金属于原、被告共同财产,原告主张分割一半本院予以支持。
4、员工因企业实行股权激励模式而持有股权的,法院直接征询持股企业
(2019)京03民终3712号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向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调取了刘某自2014年9月至2016年11月的工资收入情况以及刘某获得的股权情况。经征询该企业,法院查明,刘某在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的股权“归属开始日”为2014年9月1日,“已归属数量”为4000股。一审法院综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刘某在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工作时间,确定2000股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妥,一审法院依据股票市价对2000股股权价值酌定比例分配并无不妥。二审维持原判。
【诉讼指南】
涉及股权分割的离婚纠纷案中,除了股权价值难以确定外,一方掌握对方持股信息的程度,也是一个影响诉讼权利主张的关键。因为民事诉讼讲究的是“谁主张,谁举证”,通常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的一方由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对股权价值作出错误的判断。因此,对于此类纠纷如何进行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也是一个需要司法进一步规范的问题。而作为原告,在股权价值无法正常进行评估或者审计时,要积极申请法院调取该公司在工商行政部门备案的财务资料。在评估成本较高,双方均不愿意申请法院评估或者公司财务审计时,法院通常也会积极促成双方就股权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如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确认股权价值,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的一方应当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能够指导委托人如何用合法的方式去寻找能确认公司市场价值的证据,避免因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导致最后被迫接受对方低价评估的数额。
相关法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权、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