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离婚的方式有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其中,选择登记离婚的,双方必须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在离婚协议书中载明上述事项。可以说,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博弈的结果,每一项约定都关系着双方离婚后的权利义务安排。但是,如果一方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离婚协议,那么这样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受胁迫的一方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最近所经手的案件中,就有一位女士遭遇了这样的困境。
【案情简介】
韩女士与戴某于2013年结婚,婚后一段时间双方感情尚可并育有一子。但2014年开始,戴某辞去了原本的工作,经常在家游手好闲,家庭的经济重担全都落到了韩女士一人的肩上。韩女士对此颇有怨言,双方也时常为此发生争吵。在吵架中,韩女士虽然多次提及离婚,但考虑到孩子尚小,所以离婚也只是挂在嘴上说说而已。
2018年9月某日,韩女士因公司安排要出差去日本。却不曾想,就在她出发的当天,戴某突然扣留她的护照,锁了房门,以撕毁护照为威胁要求她签署一份离婚协议。这份协议完全由戴某一人起草,在利益划分上一边倒的偏向他自己。根据协议内容,儿子的抚养权、夫妻俩婚后购买的房屋(首付由韩女士向自己的亲戚借款支付,贷款也由女方工资偿还)都归戴某所有,儿子的抚养费几乎全部由韩女士承担。当时,韩女士为了赶飞机,不耽误正常的工作,不得已在协议上签了字。在去机场路上她给110打了报警电话,110表示要到警局才能处理,随后她又将这些情况通过微信告知了亲友。
出差回国后,韩女士拒绝了戴某按照协议去办理离婚手续的要求。在听取我认为该协议涉及可撤销和未生效两种认定的法律意见之后,直接委托我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孩子的抚养问题以及财产分割作出判决。在庭审过程中,戴某同意离婚,但不断强调要求按照两人之前签署的离婚协议来进行,韩女士不得反悔。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双方都同意离婚,应依法认定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韩女士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关于双方离婚协议书效力的问题,法律规定了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协议离婚未成,应当认定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故被告要求房屋按协议归其所有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房屋的贷款等实际情况,以房屋归原告、由原告按评估价值给付被告折价钱款为妥。法律并未规定双方不可就子女的抚养问题与抚养费问题进行协商,故双方的离婚协议之财产约定不生效,并不表示双方约定的抚育费条款也不生效,双方一致确认其儿子随被告生活、原告每两周行使一次探视权,可以准许……
【律师分析】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韩女士在被逼迫的情况下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协议应当经离婚登记而生效,在本案件中,双方并没有进行离婚登记,应当认定协议没有生效。
另外,本案还涉及到了欺诈、胁迫的情形。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行为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为绝对无效合同,除此之外,均纳入到可撤销合同的范畴。
因此,无论是从未经离婚登记的角度来说,还是从欺诈胁迫的角度来说,韩女士和戴某之间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都是有瑕疵的,韩女士可以不受该协议的约束,法官审理中主要还是从婚姻法的角度认定该协议中有关财产的约定未生效,然后依法重新进行了分割。而关于抚养权的部分双方本身庭审意见与协议内容也没太大差异,所以这部分就继续依照了协议。
【司法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以受到胁迫为由请求撤销离婚协议,是有可能获得法院支持的。
根据司法实践,遭到殴打、受到威胁与恐吓而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受胁迫签的,可以变更或撤销。在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吴某某与石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吴某某在签订协议前曾遭到石某某及其娘家亲戚的殴打,签订时又受到过石某某及其胞姐的威胁与恐吓,吴某某为保证其人身安全和正常的生活工作不受影响,被迫签订的协议及保证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最终法院判决认定房屋产权归女方的条款无效、撤销抚养费条款和三份保证书。
案例来源:(2016)湘31民终5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