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权往往是双方争执的重点,争执方式也越来越激烈,常常演变为一方以暴力抢夺、转移或藏匿未成年子女,甚至因此承担刑事的责任。对于那种严重危害子女和其家人身心健康的极端行为,不仅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也会直接影响到法院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认定。也许都是出于对子女的爱,但如果争取的方式不对,结果往往会与自己的初衷南辕北辙。
【基本案情】
袁某(女方)与秦某(男方)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2010年生育一子小秦。2011年起,秦某脾气变得异常暴躁,因家庭琐事时常与袁某发生争吵,并存在家庭暴力的倾向。2015年,在一次争吵中,秦某打伤了袁某,家人报警。此后,袁某带着儿子搬到娘家居住,仅周末回自家一趟。2018年,因无法继续忍受秦某的暴力行为,袁某向法院起诉离婚,但由于秦某不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之后,秦某开始想要通过各种方式抢夺孩子,经常跟踪袁某母子伺机而动,双方发生过严重的肢体冲突。在这期间,袁某及家人也多次报了警。最终,在一次想去教室看孩子并企图将其带离而因此与老师发生肢体冲突之后,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秦某拘役4个月。秦某执拗暴躁的言行对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了严重伤害,甚至对上学和秦某均产生了恐惧。为了抚平孩子心里的伤痕,结束这段失败的婚姻,袁某委托我们再次提起诉讼离婚。
【法院裁判】
本案被告秦某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庭审中他曾提出自己学历高有利于孩子的教育,但法官认为学历不重要,父母的脾气性格、为人处世的方式更重要。考虑到秦某的暴力行为对象并非是孩子,虽多次以非理性的方式去看孩子但是其爱子之心尚可理解,所以法官最终说服袁某,同意给秦某一定次数的探视机会。本案最终经法院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应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被告每月双周的周六上午9点可以接孩子回去共同生活一天,次日9点送回。
【律师分析】
本案案情虽然简单,但其反映出当前在离婚诉讼中双方争取子女抚养权方面存在的典型问题。双方都主张孩子的抚养权,但一方行为过激,给未成年子女及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创伤,甚至为此承担了刑事责任。那么,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时是否会因为刑事责任的承担而影响抚养权的归属判定呢?本案中,被告长久以来的暴力抢夺行为对孩子身心造成的不良影响,孩子已经对这个“父亲”的角色产生心理上的恐惧,显然是不适合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被告所触及的寻衅滋事罪本来就是因为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所引起,如果不给与其消极的评价,势必会让更多家庭对“抢孩子”行为产生误读,甚至不惜冒险一试。因此,本案中被告曾经所负的刑事责任对抚养权归属的认定有很大的消极影响。毕竟抚养权的归属认定需要从孩子的身心健康及未来成长角度出发,充分尊重孩子的意愿及已经形成的稳定生活环境,减少夫妻离婚对孩子心灵的冲击力。通过“抢”来造就对自己有利的条件,不仅在道德上欠妥,而且给法官造成不适宜抚养孩子的不良印象,给子女心理造成非常大的影响,存在道德风险和子女成长负面引导作用。
【司法案例】
当然,因婚姻家庭矛盾所引起的刑事责任可能有很多种,并非所有的刑事责任承担都会阻碍一方获得抚养权,具体的刑事责任类型及起因对司法的认定有不同影响。以下为几则司法案例的摘要:
1、 (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517号 一方致人轻伤的情形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离婚时应由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享有孩子抚养权。本案中,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养成了懒惰和浮华的生活习惯,并且曾用菜刀致上诉人轻伤,由其抚养孩子不利于孩子的成长。经查,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缺乏抚养孩子的能力,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发生的殴打事件也不能证明会出现虐待、殴打孩子的情形。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2、 (2015)武民初字第619号 一方重婚的情形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告起诉离婚的诉请,应予支持。原、被告均同意婚生男孩于某乙由原告直接抚养,并由原告自行负担抚养费的主张,本院予以认可。被告位某某对婚生男孩于某乙享有探望权,原告于某甲有协助的义务。被告关于原告构成重婚罪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本案不予处理。
可见,法院在认定抚养权归属时,会考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刑事责任的承担与否并不会当然阻碍抚养权的获得,主要看该责任的产生原因是否会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及成长教育有明显的不利影响。而另一方的其他条件,如是否还能再次生育、是否有婚外情、是否有稳定的工作等等也会影响抚养权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