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率不断上升的今天,离婚存在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已经成为了普通人的常识。在夫妻矛盾还不是那么激烈的情况下,通常人们都会选择去民政局登记的方式来达成离婚,而不愿去法院对簿公堂,因为前一种方式更符合我们中国人关于“好聚好散”的理解与诠释。而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会需要提交一份重要的文件,就是离婚协议,这份协议是对双方离婚后白纸黑字的安排,通常会载明抚养权归属、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等重大事宜。而这份文件如果不完善或者有瑕疵,很可能无法替这个婚姻划上结束的句号。本律师最近刚刚完成的一个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就是此例,希望这个案例能让需要协议离婚的人们对这份文件引起重视。
本案案情
男女双方于1999年12月结婚,均系再婚且婚后无共同子女,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决定分手。2013年8月,男方打印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内容载明:“1.房产三套,其中两套婚内房屋(位于A区,登记为男女双方名下)将变更为女方一人持有,而另一套由女方婚前持有的房屋(位于B区,女方声称房屋登记仅为自己一人)将变更归男方一人所有;2.两辆汽车归属于女方;3.存款按照各自名下的存款;4.汇款:由女方将九十万元人民币汇寄到男方银行账户内(此款项为双方置换房屋所需要补的差价);5.双方将在同一工作日内办理完房产证过户和女方向男方汇款。”该协议书经女方阅览后,女方手写补充了这么几句话:“因母亲做手术,需支付手术费,自己辞职后无收入理由,将汇款九十万元人民币改为五十万元人民币,然后双方两清,女方也不再追究其他事宜。” 男方当时表示能接受女方的这个意见,但双方都没有在这份协议上签字。
2013年10月15日,在民政局正式办理离婚登记时,在向现场工作人员说明此前已经达成的意见之后,又经该人员指导,重新拟定并签署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主要载明:“1.离婚后,双方位于A区的两套房离婚后归女方所有,女方位于B区的一套房离婚后归男方所有,其他产权人产权不变;2.双方现共有存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离婚后全部归男方所有。”很显然,这段文字含义与前面的离婚协议已经有了很大的不同,但当时男方离婚心切,也没有太在意就此办理了离婚手续。
但离婚后就开始产生一系列的问题,首先男方发现女方要给他的这套婚前房屋上实质还有女方跟前夫所生的孩子的名字,幸亏这个儿子通情达理,给男方写下无条件过户的承诺书,愿意配合所有过户手续。可是根据税务相关法律,夫妻之间因离婚房产过户是不产生税费的,但由于是女方儿子变更为男方,税务部门要按照普通房产交易收费,这就一下子多出了近9万元的税费要支出,而关于这部分费用由谁承担当初的离婚协议里完全没有涉及。更要命的是,本案涉及三套房屋的过户,但离婚协议里关于过户的顺序只字未提。而已经走到离婚这一步的男女双方通常信任度已经降到极低,可以想象之后双方就一直在办理的先后顺序上不断扯皮。
在僵持了四年之后,男方不得不作出让步,首先协助办理过户给女方两套房屋,然后由他全部承担了九万元的税费后女方才将她的房屋过户给男方。但之后女方依然迟迟不支付伍拾万元的房屋差价补偿,男方多次催讨无果后,委托本律师处理。当我发现民政局那份离婚协议的内容与男方向我陈述的事实有严重出入后,我没有马上起诉,而是多次向女方发送律师函,而女方在接到律师函后通过微信指责男方,同时不经意间承认未履行支付义务的对话最终成了法庭上对我们最有利的证据。
庭审时,女方律师果然从方方面面开始赖账了,她们认为第一份离婚协议并未签字应属无效,第二份民政局的离婚协议又并无规定女方需要向男方支付五十万,而属于女方儿子的半套房屋无偿过户给男方了,自然不再存在补偿的事了。幸好法官看到律师函和双方的来往微信记录,基本就能判断谁是谁非了。在法官的规劝下,双方当庭调解,三天后女方就将伍拾万元支付到了男方账户。
【二】案件简评
笔者认为,该案的基本事实清楚,并未涉及到法律争议性问题,其产生纠纷导致迟迟无法顺利履行的主要问题在于《离婚协议书》条款内容的不严谨、不具体明确。另外,可能也涉及到存在多份离婚协议书时,效力以及以那一份内容为准的问题。如果离婚协议制定的明确清晰,具有可操作性,本案就不需要在诉讼阶段再搜集证据还原事实了,甚至可能都不需要闹上法庭。
【三】案后之思
作为此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律师,我也一直在思考。众所周知,与诉讼离婚相比,协议离婚具有省时、省力的诸多优势,也不会像诉讼离婚导致夫妻变仇人,但是,协议离婚后因履行协议、再次分割财产而引发的争议也屡见不鲜。对此,笔者认为,一份完善的《离婚协议书》对于维护离婚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那么,一份较完善的《离婚协议书》应该怎样拟定呢?不同的婚姻自然无法有统一固定的离婚协议模板可以适用。但是,一般情况下都需要考虑到以下方面:
(一)客观信息准确无误。最好是将双方的身份信息填写完整一些,如包括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涉及到房屋地址,车牌,等财产的信息一定要准确无误。笔者就曾遇到过因为房屋门牌号写错而被房地产交易中心拒绝给其过户而导致烦恼不堪的当事人。
(二)离婚的具体原因与事实稍作交代。双方的结婚时间,登记机关,离婚的原因,以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基础条件等等。
(三)协议书的重要条款内容要明确、具体、准确无歧义。这一部分可谓是《离婚协议书》的核心内容,如果不表述清晰或者权利义务不明确,很可能会导致后期的履行问题。
(1)明确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一般表述为:“男女(甲乙)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2)涉及到孩子抚养问题。笔者认为,无论是否有孩子,都需要写清楚这一条款,以便日后产生争议,如果没有小孩,一般表述为:“男女(甲乙)双方无子女”或“甲乙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子女”。如果有孩子的抚养问题,一般需要写明孩子的具体身份信息,由谁来抚养?抚养费多少?怎么支付抚养费?支付抚养费的时间等。通常的表述语为:“甲乙双方婚生子(女)某某由甲(乙)方抚养,甲(乙)方支付抚养费至某某18周岁止,甲(乙)方每月支付某某元。” 可能有探视纠纷的夫妻双方也可以将探视时间、方式予以确定。
(3)夫妻财产的处理。包括双方的和个人的财产,均需要明确写明情况。(1)不动产。 处分不动产要写明不动产的坐落位置以及房产编号,一般表述为:“登记在甲(乙)方名下的位于XXX的房地产所有权归甲(乙)方所有,”(2)动产。对于动产的处分,如机动车需要写明机动车的牌照,发动机号等信息。对存款需要写明银行卡和开户行以及存款数额,分配情况。(3)其他财产。需要写明具体情况,如何种形态、品牌等。存在需要对方协助的履行事项时,一定要明确履行的时间和顺序。在财产过多的情况下,可以列一个清单附后。
(4)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夫妻因共同生活生产或经营由一方或双方借贷产生的债权/债务,离婚时的处理意见。(1)如无共同债务则可表述为:“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或婚前个人债务各自偿还”。(2)若有共同债权/债务则可表述为:“某某债权/债务由某某享有/承担或自某年某月某日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某某享有/承担或双方多少金额的债权/债务由双方一人享有/承担一半”。
(5)隐匿、转移财产的处理。双方应当明确陈述除上述列明的财产外,没有其他财产。接着可以进一步表述为:“如果离婚时,一方存在不当的财产隐匿和转移行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四)附则和多份协议 如果离婚协议载明的内容过多,导致有财产清单等附则,或者存在双方私下签署的和去民政局签署有不同版本的离婚协议存在的情况下。需要注意的是每一份协议都签字,最好是每一页都签字。签过字的协议在离婚登记后均会生效,不同版本的内容尽量不要存在矛盾,如果多份协议内容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在法律上通常以形成时间在后的文件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