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魔都,车水马龙是一道独特的风景线,夜晚的车灯足够照亮这座城市的美。比车子还酷炫的是车牌,对,没错,沪字开头的那种。所谓物以稀为贵,一块小小的牌子,在几天前结束的11月上海市个人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中标价为86300元,而且拍中率仅为百分之几。既然牌照额度如此值钱,且拍牌难度高,它也成了一份带点稀缺性的财产,而在离婚诉讼中,一般会如何处理车辆及车牌呢?本期小编想要分享的是沪牌的离婚分割简况。
在上海,牌照和车辆必须是登记在同一个人名下的,而分割时牌照不能单独过户,一定要和车辆一起过户才能进行。夫妻在离婚时可以协议确定车辆的归属,如果由车牌车辆登记所有一方获得车辆用现金补偿对方,那么就不存在过户的问题。但如果是非所有权人一方获得车辆,则还需要办理过户手续。但在上海进行车辆额度的变更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并非双方自愿就可以。
根据2016年《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双方打算离婚前,婚内转让的情况,转入方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本市户籍,或者持本市居住证明且自申请之日前已在本市连续缴纳满3年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2)未持有客车额度证明;(3)未拥有使用客车额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4)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5)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不存在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而作为转出方,婚内变更时,需要车主持有额度满三年才能将牌照额度变更到配偶名下。额度持有不满三年的话,只能等着满三年以后咯,这时就是离婚后办理的情况了。作为转入方的配偶即使非上海户籍也不影响,主要看你是否有驾照。而如果是协议离婚,但打算离婚后去办理变更的,切记一定要在离婚协议书中写明“双方一致同意,沪A6666的奥迪A8连车带牌一起过户给XXX”。简单说,夫妻协议离婚情况下,也分为离婚前转让和离婚后转让两种不同的手续。具体需要哪些材料,可以咨询上海市民服务热线或客车额度流转咨询热线。
上述是协议离婚的情况,在诉讼离婚中,双方对车辆的分割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在提起的诉讼中要求法院一并分割共同财产。至于车子到底应该归谁?法院裁判中,一个总的原则是结合车辆出资、车牌来源及实际使用等情况判定车辆(连车牌)的归属。为了有个直观的理解,我们一起看看下面几个案例:
1、(2016)沪0101民初5469号
看点:根据车牌登记及车辆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归属
胡某与蔡某的离婚诉讼中,原告胡某要求沪NTXXXX雪铁龙牌VF7NX5FM型号小型轿车一辆归其所有并支付被告蔡某相应的折价款。该车购买总价(不包括沪牌)为238000元,其中,被告出资20万元,余款由原告出资。牌照原系原告父亲,后变更登记在被告名下,现车辆由被告实际使用。审理中,原、被告经协商确认车辆市值为12万元。法院按照2016年6月车牌拍卖平均成交84483元确认车辆牌照价值。
法院认为:从购置时间及出资数额来看,被告贡献较大;另,系争车牌来源于原告父亲对原、被告的赠与。结合车辆出资、车牌来源及实际使用等情况,法院判令车辆(连沪牌)所有权归被告所有并支付原告相应车辆、车牌折价款60000元。
2、(2017)沪0113民初18793号
看点:因车辆婚内已被出售,仅分割车辆的牌号额度
原告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案,原告确认其名下曾经有三菱机动车一辆,后由其出售,购得该车时价格为45,000元;被告确认其名下曾经有欧宝机动车一辆,已经由其出售,价格为28,000元。原告称被告名下有本市车辆牌号两张,属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确认在其名下仅有本市车辆牌号额度一个,另一张本市车辆牌号系登记于其母亲名下。
法院认为:被告名下的本市车辆牌号额度一份,该牌号额度具有相应的市场价值,本院确定可归被告所有,被告应按上月本市机动车牌号额度拍卖价格支付原告一半折价款,即43,950元。关于原告所主张的其余号牌,因涉及案外人,本案中不予处理。
3、(2017)沪0115民初87448号
看点:车牌系婚前所得,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所购车辆是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张某要求对半分割车辆(含车牌)价值,购车时,原告曾出资8万元。被告主张车牌(沪A4XXXX)是被告婚前于2015年1月20日拍卖获得,属于被告个人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双方对车辆的市场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委托评估有限公司对车牌号为沪A4XXXX的奥迪牌小型轿车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涉案标的物市场价值评估价为229,400元。
法院认为:被告名下车牌号为沪A4XXXX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车辆牌号为被告婚前所拍得,应为其婚前个人财产,车辆为双方婚后所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综合车辆价值、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根据照顾女方权益和子女的原则,本院确定车辆可归被告所有,并酌定被告支付原告分割款13万元。
4、(2015)虹少民初字第151号
看点:一辆车子的车牌额度系一方婚前所有,另一辆车子实际由被告父母使用。法院判令一人一辆车,补差价。
2012年1月,原、被告购买宝马牌轿车一辆,号牌号码为沪F9XXXX,原告父母出资88,888元。机动车所有人登记为被告,该车牌额度系被告婚前所有。2012年11月,原、被告购买沪ADXXXX沃尔沃牌轿车一辆,被告父母出资,机动车所有人登记为被告。
法院认为:沪F9XXXX宝马牌轿车、沪ADXXXX沃尔沃牌轿车,除沪F9XXXX车牌额度系被告婚前所有,其余均为原、被告婚后购买,虽双方父母均有出资,但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各半分割。沪F9XXXX宝马牌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沪ADXXXX沃尔沃牌轿车一辆归被告所有,原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被告折价款24,650元。
由上述判决可见,车牌额度的价值一般根据起诉时当月或者上个月的上海市车牌拍卖均价确定分割价值。车辆的价值首先是离婚时双方一致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一方可以申请评估市场价值。即使车牌是一方婚前所得,也不影响车辆本身的分割,但具体的额度如何变更问题,判决书主文一般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