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法律规定父母离婚,并不改变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父母依然是孩子的监护人,并享有探视权。可是大多数离婚夫妻因为离婚时情感关系降至冰点,甚至到了反目成仇的地步,直接抚养孩子的那一方往往出于各种动机在离婚后阻隔前任丈夫或妻子接触孩子,那么如何在这种情况下保障自己与孩子的正常沟通与联系呢?笔者通过自身办案经验和相关案例就这个问题给出详细解答。
一、如何确认探视权
如果夫妻是通过协议离婚,那么在确立抚养权归一方的同时,最好能对另一方离婚后探视的具体时间、方式做出明确的规定,包括寒暑假、节假日的安排,可以比法院判决方式更为灵活多样。但千万不要笼统的写一句“某方有探视的权利”,因为这是法律本身的规定,写进协议基本等同于一句废话,对将来可能的纠纷的解决没有任何实质的意义。如果关于探视孩子有详细约定则会完全不同,一方不遵守的话,虽然另一方不能依据离婚协议直接要求申请执行,但起诉要求确认探视权就会容易很多,法院基本会将离婚协议有关探视权的详细约定作为将来判决探视权的主要内容。
如果双方通过诉讼离婚,是否可以要求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将探视问题一并解决,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还处于两分的状态。部分法院认为探视权是非抚养方的实体权利,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仅在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后才进行审理。但也有法院认为,探望权不仅仅是父母一方的权利,也应是一项“义务”,应该跟其他离婚事宜一并予以解决。这样还可以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对抗性过强的诉讼程序再对各方当事人造成情感伤害,所以有些热心的法官会主动在离婚案件中引导当事人就探望问题达成协议或一并诉讼解决。所以笔者的经验是离婚案件审理时一定不要忘记提出来,在上海各法院,只要当事人提了,一般法官都会给予确认。而判决书和调解书关于探视内容的确认是离婚后探望权行使的基本依据。否则等到离婚后遇到探视障碍再行起诉显然增加了讼累。
二、如何行使探视权
离婚后,作为成年人当然要理性对待前任,尽量为共同的孩子维系好作为孩子父母的关系,不给对方设置障碍,不侵害对方的权利,不破坏对方与孩子的情感。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之前在男女情感关系上打了死结的双方很可能为了未成年子女事宜继续争斗。在有了生效的调解书、判决书之后,后续纠纷仍将继续出现。目前在探视权的履行中,除抢夺、藏匿子女等极端、直接的方式外,还出现了携子女异地上学等有意设置探望障碍的情况。而探视权得不到保障的一方,往往会将抚养费与探视权挂勾,将对方不履行探视作为不支付抚养费的理由。事实上,法院并不认为这是一码事,还是会分别予以强制执行,抚养费因为金额不大,执行手段很多很容易执行。但探视却因为牵涉未成年人的人身,执行时容易困难重重。当然,法院的执行力度也在不断加强,最近笔者接触到的案子,和看到的法院新闻宣传显示,依据2017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的决定》 可将不履行探视权的当事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这个举措在几个探视权执行案件中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也有不少当事人当初在离婚时将抚养权判给对方就很不情愿或者很不接受,离婚后再遭遇探视权履行受阻自然心生怨气,会以无法顺利看到子女为由再次打官司,愤而提出子女抚养变更之诉。除非是八周岁以上的子女自身有跟随起诉方生活的意愿,否则这样的诉讼基本都是以原告败诉告终,因为对一方探视权的侵害并非是法定变更抚养权的理由。笔者在无讼网上找到的五个类似案件的判决无一例外,虽然笔者个人认为不给予权利侵害方积极的救济是法律的缺憾,需要以后的立法和司法加以改进。但目前还是需要当事人认清现状,采取理性有效的方式解决探视难题,而不要无谓的诉讼,导致双方矛盾更加激化,心结越打越难解。
总结上文,面对离婚后看孩子难题,笔者给出的小贴士:
离婚协议或离婚调解书、判决书对探视权仅作笼统规定 No
因为无法执行探视所以拒绝支付抚养费 No
因为无法执行探视权所以起诉变更抚养权 No
尽量缓和与前任的矛盾,尽量与孩子建立良好亲子关系 YES
因为无法执行探视权,要求法院对抚养方进行“信用”惩戒 Y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