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一对再婚夫妻分别订立了两份内容完全一致的遗嘱,将一套共有的房屋处分给所有的孩子,不曾想,一人先过世,是否可以等另一人过世后按共同的遗嘱内容来处理呢?法院认为两份遗嘱无关联,先过世的那位的财产依遗嘱先发生继承分配。而变相的活着的这位就有了修改遗嘱的机会,当初两人共同商量的身后事的安排最终还是落空了,所以请了解什么才是法律上真正有效的共同遗嘱。
知识点:
1、 遗嘱有哪些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
2、 共立遗嘱、共同遗嘱或者联合遗嘱适用于哪种情形?
3、 共同遗嘱怎样立才有效?
经典案例
刘阿公与杨阿婆是一对再婚的半路夫妻,婚前各有子女且均已成年,刘阿公有五个儿子,杨阿婆有一儿一女,这个重组家庭共七个子女。为了避免百年后子女们因为遗产发生纠纷,老人各自手写了一份内容完全一致的遗嘱,遗嘱上均有对方的签名。遗嘱内容大致为:因两位老人均已年老,为避免去世后子女对房屋分割产生矛盾,特立下书面遗嘱,分割意见为:将两位老人的房屋按照市场价分割为七份,刘阿公子女中,除了小儿子外每人一份,杨阿婆的女儿得一份,儿子两份。几年后,刘阿公去世,杨阿婆的女儿把阿婆接到自己家中照顾,房子便空了下来,杨阿婆的女儿提出按照刘阿公的遗嘱继承属于阿公的房产份额。但刘家五兄弟不同意,认为杨阿婆仍在世,遗嘱尚未生效,为此诉至法院。
庭审中,刘阿婆的女儿主张刘阿公的子女多,如果均分对杨阿婆的子女不公平,老人们如此安排就是为了在两边的子女之间摆摆平。杨阿婆亦否认了自己与丈夫有共同立遗嘱的意思。
法院认为
多番调解无果,一审法院认定遗嘱互不制约,不是共同遗嘱,属于刘阿公的房产份额根据他的遗嘱进行分割。刘家兄弟上诉。二审对遗嘱的性质认为:虽然刘阿公和杨阿婆所立的遗嘱内容相同,处分的也是同一套房屋,但两人在房屋中的份额是可以分割的。根据遗嘱内容,两人对共有的系争房屋所作的处分并无互相制约、互为条件的意思表示,故可以认定为两人分别立下的自书遗嘱。现在杨阿公既然去世了,他的那一份遗嘱已经部分生效,故可以进行遗嘱继承,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想必大家也看出来了,最后吃亏的是刘阿公的子女。因为父亲早走一步,而杨阿婆随着生活状态的改变想法也发生了改变,她的子女先根据刘阿公的遗嘱继承到刘阿公所有的那部分房产,然后杨阿婆因为在世就可以改变她之前的遗嘱,转而由她自己的子女来继承自己那一份。根据法院的判决,这已然成为定局,但显然这并非当初刘阿公和杨阿婆立遗嘱时的原意啊,那么问题出在了哪里呢?
问题出在了那份遗嘱上,他们明明是想两人都过世后共同处理那套房屋让孩子们没有纷争,但立下的却是两份没有关联的个人遗嘱。一般性的遗嘱中,遗嘱的内容完全是遗嘱人一人决定的,在内容上不会发生相互制约的问题。但是在夫妻双方合立的共同遗嘱中,因为遗嘱的内容是经过双方协商确定的,夫妻双方如果在订立共同遗嘱时,如果相互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作为条件,当一方的遗嘱内容发生变更或撤回时,对方的遗嘱内容也因而失去效力,当一方的遗嘱内容已经执行时,另一方就不得撤回遗嘱。但两份遗嘱仅在财产处分内容上相同并不会被认为是共同遗嘱,首先在形式上它就应该是一份遗嘱,立遗嘱人处列明夫妻两人的名字,表达两个人的共同意愿。比如案例中的遗嘱应该有这样的行文。“我们夫妻共同决定,在我们均不在人世之后,我们的孩子才可以根据这份遗嘱要求继承我们名下共同所有的这套房屋,具体的分配方案为:……”。
我国《继承法》对于继承的方式规定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而公民订立遗嘱的方式中并未确立共同遗嘱这种合立遗嘱的方式,但在司法部2000年颁布的《遗嘱公证细则》中规定了关于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要求。而在实践中,随着老年人再婚重组家庭的增多,夫妻合立遗嘱产生的司法纠纷也不断被法院所受理。法律虽然并未明确规定,但也没有禁止。部门规章的规范也间接承认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多数法院还是认可这种夫妻合立遗嘱的,除非遗嘱内容损害了或者处分了他人的利益。对于共同遗嘱何时生效的问题,《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不过,若是分开订立遗嘱,每个遗嘱都是相对独立的,此时,遗嘱自立遗嘱人死亡时起发生效力。但在共同遗嘱中,由于存在多个立遗嘱人,因此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是只要其中一个立遗嘱人去世共同遗嘱就生效,还是需要所有立遗嘱人全部死亡该共同遗嘱才生效存在着争议。因此,需要在共同遗嘱中写明遗嘱的生效时间或者生效条件。
实务指南
夫妻立遗嘱,不提倡以共同遗嘱的形式来订立遗嘱,能分开立的就分开立。实在想立共同遗嘱的,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共同遗嘱写在同一张纸上,具备书面遗嘱应当有的形式;
2、 载明共同财产的内容及共有情况,具体的遗产分割意见;
3、 明确未来财产增值是否属于遗产的范围或者遗产分配比例;
4、 在共同遗嘱中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5、 在意识清醒的时候,最好去办理共同遗嘱的公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