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提起离婚的话,那么双方就应当出具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如果是因为一些家庭矛盾而提出离婚的话,还需不需要举证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上海离婚律师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如下。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女儿,由于双方婚前不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性格古怪,游手好闲。原告认为被告年龄增大会有改变,然被告反复不定,现己动手殴打原告和己结婚的女儿,原告己无法与其共同生活,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原、被告生育两个女孩,在共同劳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被告虽曾犯有错误,但其己表示悔改。原告理应念及多年夫妻感情,给予其机会。且原告在诉讼中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己破裂,原、被告尚有和好可能。原、被告均应珍惜多年来培养起来的夫妻感情,维护婚姻家庭团结和谐。原、被告目前不宜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原告称被告动手殴打原告和己结婚的女儿,但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被告的行为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哪种情形。因此,夫妻感情破裂需举证,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也就不可能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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