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在网易上看到一则评论近十万条的案例新闻,主要是说重男轻女的母亲将财产全部给了儿子后,又确诊得了癌症生活难以为继于是向收入不高的女儿起诉赡养费的案子,法院最终判决女儿虽然有赡养义务,但是接受了财产的儿子应该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因此女儿每月支付四五百元的赡养费。法院判的还算公正,数字并不高,但作为女儿恐怕依然是深深的委屈啊,作为家事律师我想说说我的看法。
【案情速递】
2016年,王奶奶将自己的股份和房产全部赠与给了儿子阿明,自己靠着退休金和股份分红生活。谁知天有不测风云,2017年,王奶奶被诊断出癌症,需要大笔的治疗费,也需要人照顾。这时,老人想到了对自己不闻不问的女儿阿珍,起诉至法院“要求女儿每月给她一千五百元的赡养费,并把前两年拖欠的赡养费也补上,还要分担住院期间花的七千多元。”而女儿阿珍除了每月两千多的工资外,只有每年不到两千的分红收入。面对母亲的诉请,女儿认为不公平,母亲将大部分财产赠与给了哥哥,自己为何却要和哥哥一样承担赡养义务?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王奶奶提交的医疗费用单据、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据显示,王奶奶确实年老体弱且患有重病,虽然她有股份分红及退休金收入,但因其病情严重,所需的相关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营养费用等也较高。阿珍是王奶奶亲生女儿,于情于理于法,都应适当每月支付一定的赡养费用给予王奶奶,考虑到王奶奶将其大部分财产给了儿子,其儿子从情理上应当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关于赡养费问题,判决女儿阿珍应按期支付王奶奶赡养费(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按每月200元计算支付,2018年1月起按每月450元计算支付),驳回王奶奶的其他诉讼请求。
大部分网友对老太太的厚此薄彼愤愤不平,认为这样判决依旧不公平。财产全部赠与给儿子,却要求女儿承担自己的部分医疗费用,这是不是过于偏心,况且女儿的绵薄收入也仅仅够生存。法官也考虑到这些因素因此判的金额很低,但我依然要追问是不是一定要支持原告的诉请,从法律上来看未必。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同时也表明这个赡养义务是有条件的,老年人这方是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现在城市里的老人一般都有完全可以维持生活开销的退休工资,所以起诉子女承担经济上赡养的案子在城市相对较少。而本案的母亲王奶奶本身也是衣食无忧的,她有近百万的股份和房产,造成她生活困难的原因是她自己将财产全部送给了儿子,如果儿子不对其承担抚养义务,她完全可以撤销这份赠与。
我们是一个崇尚孝文化的民族和国家,子女对父母好让父母老有所依本身无可厚非。但是不应该忽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注重整个社会即使在家庭领域的公平与公正氛围的养成。分配财产时区分女儿、儿子,需要人赡养时又说儿女平等显然是没有理的。法律无法规定父母要平等的对待自己的孩子,但司法应该调整利益的分配。
这还让我想起前两年另一个热议的案子,父亲年轻时为了小三抛妻弃子,对孩子无论从情感到经济都未尽过父亲的一点义务,到了晚年,与小三决裂,身患重病又想回到妻儿身边,还起诉子女要求支付赡养费。法律规定了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有要求孩子赡养的权利。但好像是分开的两个规定,当父母没有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时,成年后的子女还需要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吗?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法律不该保护老了的“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