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被刷频的一则刑事新闻又引发出了一场小孩抚养权之争。2017年,上海的一间公寓里,时年34岁的英国著名零售商品牌耐斯特(Next)的中国区老板迈克尔・辛普森,在自己家里被妻子付某袭击,被一刀刺进颈部,当场身亡。悲剧发生之时,他们的两个孩子Jack和Alice就在房间熟睡。针对孙儿的抚养权,爷爷老辛普森遭到了前亲家的“勒索式”谈判,付家开口要求£62000英镑(约人民币55万)的“抚养费”被拒。据悉,在刑事案件宣判之后,双方将会为了孙子、孙女的抚养权而对簿公堂。
人性的恶,准确的说某些中国人的丑陋在这个涉外婚姻里暴露无疑。两个可爱而可怜的孩子的抚养权应该怎么判呢?法律上不容易判断,但是情理上,英国老人有失子之痛,中国老人有教女之失,卖外孙之嫌,所以法律不外乎人情,我个人觉得应该判给爷爷奶奶。
但这也只是我的一己之见,抚养权之争通常都发生在父母离婚时,所以国内相关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通常也是围绕着抚养权的归属在父母之间如何判定,所以上述案子显然在司法实践也属于一个疑难问题了。找不到相关的法律规定,我们还是来看一个相似案例吧。
【案情简介】另一起惨案,丈夫杀了妻子,与妻子父母争夺孩子抚养权
杨某南生前系黄某妻子,两人婚生女孩黄某某钰于2004年某月某日出生。2006年9月13日,被告黄某将杨某南杀害;2007年5月9日,法院判处被告黄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杨某南死亡后,女方父母与男方父母黄某坤、刘某玲于2006年9月21日签订了《协议》,约定黄某某钰由杨某南父母监护、抚养。2009年9月25日,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银华社区居委会出具了《证明》,认为应由外祖父母作为黄某某钰的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黄某作为孩子的父亲,不同意上述安排,主张自己的妹妹有能力并允诺抚养孩子。
法院认为:自杨某南死亡、黄某入狱之后,黄某某钰一直跟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至今已三年有余。现两原告愿意并有能力抚养黄某某钰,且与黄某某钰的祖父母已就黄某某钰的抚养权问题达成了协议,该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此本院准许两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亲,但在一般情况下对侄子女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此不认可黄某提出的请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理与情理】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
毫无疑问,付某将面临着严重的刑事责任而无法继续承担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祖孙之间的抚养义务排在第二位,具有对父母子女间抚养义务的替补性质,即被抚养人的父母伤亡或没有抚育能力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才开始承担抚养义务。目前双方父母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所以意定监护的方式在本案中很难达成。唯一剩下的途径就是由法院指定监护了。
在未来付某家人与老辛普森的抚养权之争中,很明显有些非理性的人为阻断因素在这里,比如付某父母强行将孩子带离祖父身边并阻止老辛普森与孩子的接触,该行为也侵犯了祖父母的法定监护权。从血缘伦理上,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相比,与孩子的天然血缘关系更加紧密,但《民法总则》对于二者的监护权顺位并未明确排序,而是一种并列的关系。
当然,在未成年人抚养权问题上,我国司法还须遵循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来裁判。本律师认为,两个孩子目前年幼,尚且不知道自己母亲的行为性质,但外界看待孩子的异样目光随着年龄的增长,对于孩子的心灵健康是有害无益的。从付某的疯狂举动及双方老人的谈判内容来看,外祖父母的道德品质有待拷问和审查。其对女儿的教育无疑是失败的,其强行将孩子留在身边的动机一半或许是亲情,另一半无疑是自私甚至是私欲作祟。这样的外祖父母来抚养孩子,是否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仍然需要打个问号。因此,法官也应从情理上考虑,孩子的隐形成长环境的纯净美好。
相关法条:
《民法总则》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婚姻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