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人认识没多久一激动就结了婚,然后一住到一起就发现各种不合适,又没有任何耐心去磨合,所以又马上离婚。这样的闪婚闪离对我这个家事律师来说,早已见多不怪。但本文要说的这个案子我还是感到了一丝不一样的味道。请大家先看看这份完全客观纪实的婚姻时刻表。
2017年4月9日 两人通过相亲微信群相识,开始聊天,一周后见面
4月21日 确定恋爱关系
4月22日 女方往男方家快递了一次水果
5月1日 女方到男方家见父母 第一次上门
(女方就提出要买房,并表示她出50万,最后实际出了5万)
5月9日 民政局领证(女方第二次上门,男方父母给了戒指、手镯)
5月20日 双方共同签署房屋买卖合同
6月初 房屋过户,登记在双方名下,过完户女方就提出离婚,男方挽留,女方拉黑男方手机,不做任何回复。双方未再见面
9月底 男方主动到女方姐姐家找女方沟通 女方姐报警
男方到女方单位楼下等 女方直接报警
10月上旬 女方起诉静安法院要求离婚分割房产
10月中旬 男方与父亲到女方的工作单位,想找其谈协议离婚,女方不出面直接报警
男方父亲是位普通的上海爷叔,见到我的第一面就跟我大喊被骗了,说这媳妇一共就见过两面,每次很热情,但等他拿了身家性命一百万给儿子出了首付买了房后面就再也见不到媳妇了。这个时候男主在旁边还表示强烈反对,“人家怎么可能骗我呢,她比我小十岁呢,我们都是初婚,我们认识的时候感觉很好的。”碰到这么单纯的三十五岁痴情男,我也只能笑而不语。
但他很快就醒过来了。法庭上姑娘理直气壮的要求按婚姻法将房屋净值各半分割,当法官问起要离婚的原因时,姑娘说了两点:一点是6月份她去香港旅行,男方答应给她发个一万元的红包,结果后来只给了个520,她感觉受到了欺骗。而男方最让她无法忍受的一点是,因为男方条件不够好,她虽然跟他领了证,但她是瞒着自己的亲姐姐的,自己是想隐婚的,但是男方有一次跑去跟她姐姐说了已经领证的事,这让她觉得很生气。而当法官问询她双方是否有共同生活时,姑娘居然表示自己注册登记后到九月份这三个月是跟男方及父母住在一起的。这样公然的谎言让男方父子都坐不住了,此时连法官都不甘心让她公然在法庭上骗自己,开始如侦探一般,设置了生活里的各类细节问题,诸如“早饭谁做?吃点啥”等来企图试探出破绽。姑娘回答的面红耳赤,此时如果有个测谎仪估计就要爆表了。而我的委托人愈发不能镇定,当他不顾法庭纪律高喊要马上找邻居作证时,我想该我上场了。“法官,请允许我指出原告发言中,极其自相矛盾的一段,她前面陈述自己没有父母,唯一的亲人是姐姐,她们两人从外地到上海打工,相依为命住在一起。因为和男方的婚姻姐姐反对,所以她是隐婚。那请问她是如何做到隐婚的情况下在男方家里住了三个月?”法官莞尔一笑,“嗯,被告律师的反应非常机敏,原告你也不用再说了,这节事实我了解了”。
虽然戳穿了对方的谎言,也赢得了法官的好感。但并不意味着男方就可以在经济上毫发不伤的结束这场短暂的婚姻。调解时,法官很坦诚的跟我说,名字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算婚姻时间再短,女方分文未出,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也要判个百分之三十。目前这套房屋的净值是一百四十万,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他会尽可能少的判,但不可能按男方的主张仅退还女方的出资。
法官也曾避着对方跟我讨论,女方确定是初婚吗?我知道他跟我有了一样的怀疑,毕竟作为家事法官也听说过翟欣欣啊。而我也只能无奈的解释,我不可能查实这个问题,婚姻登记注册允许在男女双方任何一方的所在地,而民政机关是不联网的,法院与民政也是不联网的,所以关于一个人的婚姻状况也可以是这个人隐藏最深的秘密,根本无从查起。
调解进行到最后,该案房屋归男方需支付的一次性房屋补偿款最后形成的各方方案是:女方要求五十万,男方同意十五万,法院建议二十万。虽然二十万我的当事人也能接受,但作为律师我建议让法院判,一周后法院判决男方一次性支付二十万。男方还是很满意这个判决结果,也接受了为他自己再婚姻中的草率决策买单。而我觉得对于这样的女孩,留一份判决书要比调解书好,也许能帮到其他人呢,呵呵。
这是几个月前的案子,而今天中新网发布了一条有关最高法院的消息让我需要拍手称快。新闻说最高人民法院与民政局正式签署《关于开展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合作备忘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案件当事人婚姻登记等信息被将纳入查询范围。希望这个举措能打击到那些想成为翟欣欣的爱情骗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