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寒风凛冽的早晨,偶有上班族踩着魔鬼的步伐来律所咨询怎么优雅地绕过配偶来继承遗产。咋一听,会让人鄙视,这不是对配偶的赤裸裸欺骗吗?这不是变相的恶意转移、减损共同财产吗?鄙视归鄙视,世界之大,难免有这样的诉求,我们来聊聊这个话题,能不能实现此种诉求呢,律师这里顺带给大家支一招有逼格的继承方式。嘘,一般人,小编都不会轻易透露哦。
王先生的困惑:能否放弃继承?
王先生和妻子感情不合,早就想要离婚,但是一想到孩子还年幼便有点犹豫。而几个月前王先生的父亲病逝,妻子对父亲非常不好,在老人生前未尽孝道。因此,他不希望将来离婚时妻子还能分割到他从父亲处继承来的房屋。王先生没有兄弟姐妹,自己和母亲是合法继承人。王先生来询问我,他要如何做才能达到不让妻子在今后的离婚诉讼中分割父亲房屋的目的。
律师支招:可以放弃,放弃有效。
我听了王先生的诉求之后,明确地告诉他,可以规避。不过要分两步走,他先声明放弃对父亲所留房屋的继承权,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表达。由于王先生没有其他兄弟姐妹,他放弃后,母亲就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了,因此,由其母亲一人法定继承该套房产。将来他的母亲写一份遗嘱,再由他根据遗嘱将房屋继承回来,遗嘱应当写明该套房产只归王先生一人。在法律上确实可以这样操作,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完全可以自由指定继承人是谁。但在司法实务中,也存在放弃后,另一方起诉主张放弃行为无效的案例。
释法解惑:为什么可以单方放弃,且行为有效?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是否可以单方放弃继承权?有人质疑这样做的行为效力是无效的,是对配偶一方共同财产处分权的侵犯。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单方放弃行为实际构成了对夫妻另一方财产权的侵害。
那么放弃继承权是否应受夫妻对共同财产处理权的限制呢?
律师认为,不受。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也可以单方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且不构成对另一方财产权的侵害,理由如下:
首先,从所有权的取得来源来看,继承而来的属于原始取得,权利来源于继承权。我国《婚姻法》第17条列举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包括继承所得的财产。一般认为,“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实际取得,而继承权实际为权利资格,一种期待权,而不是指实际财产权。权利可以放弃,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属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有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须经他人同意,且放弃行为的效力溯及到继承开始时。本质上,继承权是基于身份关系而确立,具有人身属性,《婚姻法》第18条,认可由遗嘱单方继承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产的立法也侧面承认了继承权的人身属性安排。因此,继承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属于对自己人身性权利的处分,不需要配偶一方同意。
其次,继承权不等于财产所有权,不能天然地成为夫妻共同享有的权利。继承法解释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权的获得和丧失条件,明显不同于财产所有权,法律之所以进行阶段性的划分,也为了避免因为权利属性混淆而导致的分割及转让纠纷。
最后,继承权可以放弃,基于身份关系的权利的接受与放弃,是权利人单方行为,法律予以确认和保护。因放弃继承产生的行为效果也已经作出限制,即阻碍了法定义务的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可见,无效的情形,只在于因放弃导致不能履行法定义务。那么,如果不存在法定义务或者放弃也不妨碍义务之履行的时候,放弃继承是有效的。
综上所属,王先生放弃的是继承权,不是财产所有权,更不是与妻子的共同财产权,因此,不构成对妻子财产权的侵害,单方放弃继承的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