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受骗,找律师打官司去?佛说:回头是岸!
律所小白最近接到一个咨询电话,年轻的女孩开头来一句:“那个骗子,我要告他!”实习小白一头雾水,那边就哭诉起来:“他说过自己单身的,还说爱我,为什么最后连我们的孩子都不要了。。。”小白了然于心,淡定地问:“你是不是想告对方重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对,我要让他付出代价,他这个感情骗子!”
要是被骗财,小白还能约她来律所谈谈case,这个被骗感情的事情,小白也无能为力。只好来写点文章警醒那些很傻很天真的菇凉们了,回头是岸。
故事一般都是这样的:
青年才俊在婚姻期间,故意隐瞒真实已婚状态,成功骗取年轻女孩的信任和好感,之后与女孩一本正经地谈起了恋爱。日久天长,女孩怀孕后才发现男方早已有婚姻,自己被“小三”,坚决要求男方离婚,男方一开始承诺会离婚娶她,女孩信了。后来男方惧怕世俗的眼光会杀死自己又反悔,要求女方打掉孩子。一哭二闹之下,双方不欢而散,男方开始躲着女孩,甚至彻底消失。女孩的怨念变成恨意,最后理性地想想,开始来寻求法律途径救济。女孩提出两个诉请:1)想要巨额精神赔偿;2)对方如果拒赔的情况,想告对方重婚。
那么,这两个诉求在法律上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呢?小白虽然还是小白,但毕竟法学院快毕业,有点法律常识了,在此,为年轻女孩们普个法,青春很美好,别再以爱情的名义,让自己受骗受伤。
关于诉求的法律分析:
首先,什么是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有时亦指因上述行为而形成的违法婚姻。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因此,男方已婚的,有无第二次领证结婚的事实行为,或者是否存在以夫妻名义与其他异性共同生活的事实,是判断是否构成重婚的事实条件。在上述故事情景中,很明显主人公只是男女朋友关系,没有领证也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顶多属于临时同居关系。另外,如果确实有上述事实,依据《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女方可以直接去派出所报案,重婚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
其次,如果是在同居期间怀孕,分手后才发现并生下了孩子,该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相同。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因此,单亲妈妈可以要求孩子的生父分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也就是抚养费。可是,如果可以选,谁愿意做单亲妈妈?
再次,女方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是否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起诉要求赔偿金。那么因为被欺骗投入一段感情,算不算这一类人格权利被侵害呢?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判决,如果仅仅因为感情受骗遭受了一定的精神打击,由于属于私人意思自治自愿发生的行为,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在侵权行为中,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案件也需要造成严重后果,否则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在男方的强势要求甚至威胁下,女方被堕胎导致不育或者生命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死亡的,可以健康权、生命权遭受非法侵害要求损害赔偿。只是到了如此狼狈的地步才收场,女方就真的万劫不复了,为了渣男,真心不值。
爱情应该是简单美好的,婚姻更应该被认真对待,陷入一段错误的感情不可怕,可怕的是迷途而不知返。真正的爱情里,他怎么舍得让你一个人流泪?有些谎言,女孩子们其实知道答案,却假装不知道,这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更是对渣男的放纵!醒醒吧,回头是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