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起诉离婚,诉讼请求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起诉离婚的婚姻应属无效。对此类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做出以下处理:
一、当事人在离婚诉讼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可变更案由。并且分别制作婚姻无效的判决书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当事人诉讼地位在婚姻无效判决中仍可表述为原告、被告。
二、当事人坚持诉请离婚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变更诉讼案由,并分别制作婚姻无效判决书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对婚姻无效的判决书主文应表述为:“1、驳回离婚诉请;2、婚姻关系无效”,当事人地位可仍为原、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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