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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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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的呢?

日期: 2017-11-10     作者:胡珺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近年离婚率不断攀升,并且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

  夫妻财产和子女的抚养题目成为当事人争论的焦点,离婚财产的分割题目变得越来越复杂。

  新婚姻法划定了夫妻财产实行共同财产轨制,除此之外夫妻财产也可以商定。

  那么夫妻双方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的呢?一,离婚房产分割的详细方法夫妻间商品房权属的分割题目不过乎以下四种情况: 1,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的。

  这一般属于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

  这和第一种情况本质上是相同的,独一的不同就是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不同,这种情况下一般也是婚前财产。

  3,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了债贷款的。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的回属及分割一般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

  婚后配偶一方介入了债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回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回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了债的部门,应当予以返还。

  需要指出的是: 共同还贷部门,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仍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还贷。

  假如购房方确能证明,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房屋就是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2),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实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回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了债的部门,应当予以返还。

  (3),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实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实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条件下入行出资的,则固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入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糊口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入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4,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的。

  这种情况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留意: 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仍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房屋价值分割时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假如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门除往。

  二,离婚后共同债务如何公道分割(一)对外共同债务纠纷法律文书生效前,夫妻双方已离婚的(1)无论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仍是通过诉讼程序得来的离婚的生效法律文书,有关财产的处置,都是就双方内部的财产分割的协议,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均不能以此逃避对共同债务的了债。

  (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题目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应将离婚的双方列为共同被告,共同承担对外共同债务的了债,并承担连带责任,不必通过审讯监视程序撤销原生效的离婚法律文书。

  (二)对外共同债务纠纷法律文书生效后,共同债务了债前夫妻双方离婚的(1)如果双方对债务和财产均作了相应处理,且负担此债务的一方有财产足以偿还债务,则可按照双方商定,由负担此债务的一方负责了债。

  (2)如果双方为了逃避债务(条件是共同债务),财产分给了一方,而把债务分给了另一方,负担此债务的一方没有能力偿还或不能全部偿还,生效法律文书中又只列了无偿还能力一方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直接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令其承担连带了债责任。

  夫妻双方离婚财产如何分割这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题目,它十分复杂,由于涉及到夫妻共同的财产其实是太多了,上述上海婚姻​律师仅仅从房产以及共同债务是如何分割的来入行先容的,而在现实糊口中要入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遥遥不止是这些。

  大家也不可能完全把握各种情况,所以碰到这种情况最好仍是找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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