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2015年8月,定居香港的英籍华人柳女士经高端婚介公司介绍与内地的白文先生相亲认识,一见钟情。柳女士从小长在上海,天资聪颖,一路就读名牌学校,在英国留学入籍后,长期在香港一家大公司工作。柳女士的外形也是典型的大家闺秀,气质典雅,温柔可人。但感情生活却并不顺利。在认识白先生之前,柳女士有过一次短暂的婚姻,这些年一直带着年幼的儿子一起生活。白先生虽然比柳女士小七八岁,但长相儒雅,举止成熟,跟他自己介绍的成长于书香门第,长期从事金融行业的背景相当吻合。这份爱情来的突然而浪漫,让柳女士感觉充满了人生的惊喜。2016年2月14日情人节那天,两人在一次出游到男方家所在地,心血来潮就到南京市涉外婚姻登记处领了结婚证。此后双方即没办理任何婚礼仪式,也没开始一起生活。依然两地分居,男方依然周末会到深圳与从香港赶回的柳女士小聚,柳女士虽然疑惑白先生从来不去香港,但也没有深究。直到16年的5月,双方在南京短暂相聚之后,白文先生一直忙于自己的“生意”,而到7月初男方的电话也不通了,完全失踪。面对新婚不久的丈夫无故消失,柳女士满是疑虑和担心,直到8月一家知名律所的一名律师突然电话通知柳小姐,白文先生因涉嫌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半。这个时候柳女士才意识到之前整个谈恋爱过程中白先生都是一个正在被刑事侦查的取保候审嫌疑犯,这也是他从来只能到深圳无法去香港和柳女士约会的原因。这些事情同样来的突然,严重打击和伤害了这个受过高等教育在日常工作中聪慧过人的女子。对于跟一个自己完全陌生的人领证结婚,随后这个人就锒铛入狱这样的经历柳女士一直无法释怀,她即埋怨对方对自己隐瞒如此重大的事实,又对自己那么轻易的信任甚至爱上这个人而自责。但冷静下来以后,柳女士明白接下来还是要面对如何解决。显然这场婚姻是看不见未来的,无论当初是欺骗还是真爱,白先生与自己结婚的初衷为何,满心疮痍的她只想从中解脱出来,遂委托律师在内地起诉离婚。一个是美貌与智慧并存,一个是学识与家境不凡,又因刹那芳华之间的倾心相恋而在一起,本该是令人称羡的天作之合,却因为一方触犯法律,终究成了一场孽缘。如同开在悬崖边上的花,这份爱情美丽而危险。
【立案过程】
经常碰到结婚容易离婚难的事。听过柳女士的婚姻经过以后我分析,这个案件在实体上要求判离婚并不难,因为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一方被长期羁押可以作为婚姻家庭生活无法正常持续,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但女方是外国籍,男方户籍地在南京秦淮区,长期居住地在南京建邺区(但女方并无其在该区居住的证明), 当初双方领证的机关则在南京玄武区法院,而白先生的刑事案件是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决,最后羁押在位于江苏省镇江市的一所监狱。虽然根据本律师对离婚管辖地条款的深入了解,确定该案应由白先生居住地法院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在整个立案过程中我们依然经历了漫长的踢皮球过程,而且基层人民法院立案法官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实在没有达到可以理性沟通的水平,在几次将我的立案材料退还之后,我强烈要求法院作出书面裁定,秦淮区法院最后作出了因为管辖问题而不予受理的裁定,我通过对这个裁定的上诉,最终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秦淮区法院受理此案。不知道当初跟我叫嚣这个案子绝不可能是我院受理的秦淮区立案庭庭长大人如何感想。
【法院判决】
在2017年的5月我们最终迎来了本案的开庭,因为白先生关押在监狱,所以类似案子都由法官、律师、当事人赶往戒备森严的监狱开庭。由于柳女士与男方的婚姻存续期间短,双 方没有生育子女也无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债务,总体而言法律关系比较简单。对于,男方是否恶意欺瞒真实处境,柳女士并不想深究,加上双方比较独立,又未生活在一起,对于各自原始家庭和工作生活的影响不是很大。深陷囹圄的白先生精神面貌还不错,一面很爽气的回答法官的问题,表示同意离婚,有时时深情的望向即将离婚的妻子,各种滋味大概只有两个当事人最为明了了。因为双方一致同意协议离婚,本案最后调解结案。开庭时被告已经身居监狱半年多,隔着一道铁护栏,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仿佛感应到了这段姻缘的凄美和无奈,5月的细雨伴着心底的眼泪一起落下,格外应景。一纸调解书之后便是晴光潋滟, 各自天涯。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