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周某与陆某结婚近十年,2011年,周某意外发现丈夫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多次赠与钱款帮助第三者小芳购房。周某一气之下,将陆某和小芳列为共同被告告上了法院,称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动用夫妻共同存款为“第三者”购房,侵犯了其作为妻子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被告小芳归还全部钱款36万。
法院判决: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赠与案件的审理,曾出现过三种意见:
全部返还:第一种意见认为,丈夫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事后也未经妻子追认,应属无效行为,所以,小芳应当归还全部赠与款项。
部分返还:第二种意见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原则上夫妻均等分配,丈夫有权处理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因此,丈夫转让妻子的财产给情人的行为无效,妻子可以主张返还;而丈夫转让自己的财产给情人的行为由于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属无效行为,但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不能要求返还。
不予返还:第三种意见认为,丈夫把财产赠与情人,违背公序良俗,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不能要求返还。而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前是一个整体,该不法给付行为及于财产的整体,无论是丈夫还是妻子都不能要求返还,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全部返还”的判决主要依据《婚姻法》,体现了对婚姻家庭的特殊保护。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无偿赠与“第三者”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而且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甚至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因此,赠与“第三者”财产行为理当认定无效。还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共有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是不应该分割的,对于出轨方擅自无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除非无过错方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过错方是无权主张分割的。所以,无过错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第三者”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也应当支持全部返还。
部分返还:对于法院判决让“第三者”返还一半财物,法院判决主要强调《物权法》的个人财产权利,认为丈夫有自由处分属于自己那一部分财产的绝对权利,尽管有些没有顾忌和尊重社会公德,但由于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赠与属于自己部分财产的行为没有损害到妻子的利益,所以赠与只是部分无效,“第三者”应该返还受赠财产的一半。
最高法意见:全部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编撰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2辑中明确指出: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以上意见都是针对购买房屋时金钱的返还,那么原配们是能否主张房屋产权呢?当该笔金钱已经转化为房屋产权利益时,房子归谁?
本律师认为,一般情况下,在以小三的名义买了房,并且登记在该方名下的房屋,很难主张房屋产权变更过户。因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是小三和房地产开发商,买卖合同有效且完成了不动产产权登记,从法律上,该房屋的主人是小三。金钱赠与是债权行为,而登记过户是物权行为,根据“物债两分”的原则,原配只能主张房屋的折价款。但如果房屋是直接从丈夫名下过户给小三,且非丈夫个人财产,可以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恢复产权登记。
但是纵观裁判文书网上的判例,该类案件出现了地区差异,同案不同判现象屡见不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