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70”后刘先生与“90”后的小杨曾是恋人关系。2014年初,小杨因想要购车向刘先生借款,刘先生没有多想什么就直接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从自己的银行卡支付了13万余元。小杨买了一辆二手奥迪A4,并登记在自己的名下。直到分手,小杨也没再提借款的事。刘先生多次催讨无果,只好诉至法院。
公说公有理:
刘先生作为原告,起诉请求小杨归还借款13万余元。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请真实性,刘先生找到的当初的转账凭证,而且还对双方手机短信记录进行了公证,短信中被告已经承认了因购车向己方借款13万的事实。
婆说婆有理:
小杨面对刘先生的还款请求,向法庭否认存在借款事实,提出奥迪A4轿车是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至于刘先生所谓的短信则是由于自己的手机被对方抢走后发送的。
法院判决结果:
刘先生主张13万是借款但并不能提供借条,而且转账凭证也并不能直接反映该笔钱的流向和用途,因此认定存在借款事实证据仍有不足。而小杨主张不存在借款但也无法说明该笔钱并非借款。考虑到双方曾是恋人关系,在法官的说服沟通下,双方最终愿意协商解决,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小杨归还7.4万元。
律师提醒:
本案之所以难以认定存在借贷事实,是由于刘先生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不够,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多数具有极大的隐蔽性、私人性、随意性,因此很容易成了“孤证”案件。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无论借款时关系如何,都要记得在发生借贷关系时要保存好相关证据,最好是出具借条。这样,以后也不必为了钱再次伤了最后一点点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