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财产,婚后炒股亏了算谁的?
我们常常听说“同甘共苦”四个字,但在法律的王国里这个规则不一定适用,尤其是清官难断的家务事里,婚姻法遵循的更多的是一种权利义务的相对平等。这里就有一个“同甘不共苦”的实例,那么,这是否有违人情和常理呢?
基本案情
这是离婚案件里夫妻财产分割的一个新问题。本案剧情很简单,一对情侣在自由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转账30万用于对方炒股,之后俩人步入婚姻的殿堂,并育有一子。某天,俩人实在厌倦了婚后无休止的小矛盾和吵闹,开始分居,直到当初转账的那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既然打算离婚,有孩子的分孩子,有钱的分钱。起诉方不仅提出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要求对方还给自己婚前转账的那30万。要是炒股赚了也就好说,可这一次偏偏是炒亏了,现在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到底这亏了算谁的呢?
法院判决
既然是离婚案子,首先是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然后才是分孩子分钱的俗事。故事里,双方已分居起码超过了两年,双方又都不想在这座婚姻的围城里逗留下去了,都想离,法院也没办法不成人之“美”了,就判离了。好,接下来最具有争议的就是分钱的俗事了。一方说炒股的本金30万是自己婚前的个人财产,那时还不是夫妻关系,这笔钱相当于双方之间的借款,现在离婚了,从此萧郎是路人,当然应该把欠的钱还了。炒股的那方当然不同意了,认为炒股本身就是一件风险很大的事,亏损是很正常的,这笔钱既然没有产生收益,也就没什么可以分的。法院在明确一个问题即转账方婚后知道对方将自己的30万用于炒股而并没有提出异议的事实后,认定由婚前财产所有方承担买卖股票可能存在的亏损风险,因此现在只能要回剩余的9.5万元。
律师延伸分析
在我国,婚姻法对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夫妻双方也可以自由约定的财产分别制还是共同所有制,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适用共同所有制。本案中,这30万显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转账时双方还在恋爱阶段。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一方个人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转化为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也就是说,本来是一方个人的财产,离婚时,也可以约定成是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分割,带有赠与的性质。其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就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不包括孳息和自然增值。据此,实务界有观点认为,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既然一方享受了对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共同收益权,那么也应该对婚前财产婚后产生的亏损承担一定的义务,因此主张离婚时双方应共同分担股票的亏损。但这里的共同分担上稍有一些出入,细读法条我们不难发现,法律说的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是收益部分,作为婚前财产的本金部分的性质不发生改变,依旧归于个人。而现在发生亏损了,双方共同分担的却是整个本金部分,权利义务更加的不对等了。而且,如果这样来分担损失的话,以后夫妻之间的关系会变得更紧张,一方得时刻注意着另一方是否将婚前个人财产用于高风险的投资,现在财产所处的状态等情况。不利于财产所有者对财产的处分。法院认为这种情形下的亏损由财产所有者一方承担,也是有这方面的考量的。从法理上讲,收益部分之所以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因为夫妻结婚后,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为分别所有制,一般很容易发生混同,即使依旧在一方的个人账户中,另一方也没有直接参与经营或追加投资,但双方是部分彼此地共同照顾家庭,养育子女,这些积极的因素对于各自的财富增长都有贡献。这样的法律安排是为了鼓励夫妻齐心创收,安心顾家,经营出幸福美满的家庭,可以说是立法对家庭伦理道德的哲学思考。
法条链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