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电话: 13636542941
地址: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楼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地图路线
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预约咨询电话: 13636542941
微信公众号:沪盈家事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地址: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6楼
网站公告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3月2日上午9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离婚纠纷,主审法官:沈海星。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3月1日上午9时30分,胡珺律师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行政协议无效纠纷,主审法官:马金铭。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2月23日上午10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法定继承纠纷,主审法官:肖英。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2月21日上午9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法定继承纠纷,主审法官:薛斯佳。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2月18日下午14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遗嘱继承纠纷,主审法官:董琳琳。
业务范围
  • 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 婚前、婚内财产见证
  • 代理诉前调解离婚、监管共同财产分割
  • 代理国内、涉外离婚诉讼
  • 代理夫妻财产、婚外情调查
  • 子女抚养权变更、探视权、抚养费类诉讼
  • 代理各类与婚恋失败有关的房产纠纷
  • 代理遗嘱见证、执行,遗产监管
  • 代理遗产继承、分家析产类案件诉讼
  • 代为办理境外及港澳台法律文书的公证、认证手续
离婚案例
点击分享

男子离婚向情人借钱补偿前妻 情人讨债诉前妻连带清偿被驳

日期: 2017-05-15     作者:胡珺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男子离婚向情人借钱补偿前妻

情人讨债诉前妻连带清偿被驳

【基本案情】

林奇与王倩原是夫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林奇与张英有了婚外情。为了可以名正言顺地跟张英在一起,林奇想出支付王倩补偿金的办法,好让王倩同意离婚。为了筹集这笔钱,林奇向张英开口让其帮忙想办法,张英爽快地答应了,并在不久后分两次向林奇转账共31万元。

2015年12月,林奇与王倩协议离婚,31万元钱款也于离婚当日由林奇转账至王倩账户。不过,重获自由身的林奇与张英的感情也没能走得长久,相处不到一年,林奇与张英关系恶化,最后彻底决裂。
  2016年8月,张英将林奇起诉到法院,并向法庭提供自己通过金融机构向林奇转账31万元的凭证,要求法院判令林奇归还其31万元借款,王倩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张英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事借贷诉讼,而林奇称该转账款系张英自愿给付王倩离婚的补偿款,但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且因林奇、王倩系夫妻关系,理应对此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支持张英的全部诉讼请求。

林奇、王倩不服,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市一中院二审查明,林奇与王倩于2015年12月29日至民政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约定:林奇于离婚当日一次性补偿王倩31万元。

就张英与林奇之间是否针对31万元达成借款合意的问题,在二审期间,林奇明确表示,因现无证据证明张英给付其钱款时系赠与,因此愿意以个人名义偿还,且该主张与张英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第一项相符合,故法院支持张英要求林奇归还31万元借款的要求。

另外,张英汇给林奇31万元,其目的是协助林奇以给付钱款的方式解除与王倩的婚姻关系。该协助合意自2015年初即已产生,显然作为给付钱款一方的张英是明知林奇使用该钱款并非用于与王倩夫妻共同生活的开支,张英要求王倩参与还款显然不当,故二审改判驳回张英要求王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胡律师说法】

一方名义的债务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一直是婚姻家事类案件中经常会遇到的一个问题。以往在做这个判断时法院适案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会相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本案的判决 正契合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补充规定的精神,保护了未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 

法释〔2017〕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点击分享
沪盈家事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关于沪盈家事

沪盈家事团队(以下简称“沪盈”)是由胡珺等律师创办的专注于婚姻、继承及财富保护和传承的高端家事法律服务团队。

沪盈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律师团队。创办律师均拥有十年以上的家事法律服务经验,团队律师均毕业于政法名校并拥有硕士学位。高素质的律师团队,使得我们不仅能够在离婚诉讼、继承诉讼、分家析产、房产分割、股权分割等家事诉讼领域提供高质量的诉讼代理服务,我们还能够融合法律、信托、保险、金融、房产、移民、税务等各领域的知识,为客户提供财富保护和传承等非诉讼服务。既能满足客户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也能够给客户提供综合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沪盈为数百位客户提供了优质的家事法律服务。客户涵盖各类高净值人士和家庭,其中不乏企业家、演艺界人士、外国友人、外籍华人、各领域知名人士。沪盈建立了严格的信息保护制度,确保客户的个人信息及隐私安全。

更多资讯请关注:沪盈家事微信公众号

沪盈家事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号
沪ICP备090114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