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电话: 13636542941
地址: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楼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地图路线
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预约咨询电话: 13636542941
微信公众号:沪盈家事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地址: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6楼
网站公告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3月2日上午9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离婚纠纷,主审法官:沈海星。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3月1日上午9时30分,胡珺律师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行政协议无效纠纷,主审法官:马金铭。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2月23日上午10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法定继承纠纷,主审法官:肖英。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2月21日上午9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法定继承纠纷,主审法官:薛斯佳。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2月18日下午14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遗嘱继承纠纷,主审法官:董琳琳。
业务范围
  • 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 婚前、婚内财产见证
  • 代理诉前调解离婚、监管共同财产分割
  • 代理国内、涉外离婚诉讼
  • 代理夫妻财产、婚外情调查
  • 子女抚养权变更、探视权、抚养费类诉讼
  • 代理各类与婚恋失败有关的房产纠纷
  • 代理遗嘱见证、执行,遗产监管
  • 代理遗产继承、分家析产类案件诉讼
  • 代为办理境外及港澳台法律文书的公证、认证手续
离婚案例
点击分享

男子去世后前妻称是“共同居住人”争公房动迁补偿利益

日期: 2017-05-15     作者:胡珺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男子去世后前妻称是“共同居住人”争公房动迁补偿利益

都离了又各自再婚还住一起?!

  男子突然离世,为争公房动迁取得的安置房和补偿款,前妻谎称公房被征收前,自己一直居住于此,欲凭借共同居住人的身份,获得全部动迁利益。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前妻不符合公房同住人条件,不享有动迁利益,改判驳回其全部诉请。

  男子动迁款未到手即去世
  前妻诉请获全部动迁利益

  2015年11月,因承租的公房动迁,宋益获得一套安置房和一笔105万余元补偿金,可是房子和补偿金尚未交付,宋益便于次年3月去世了。身后的遗产如何处置,立即让这个关系复杂的家庭“炸开了锅”。宋益的前妻凌燕和她的儿子凌小伟将宋益独女宋蓝及现任妻子曹丽告上法院,要求取得全部动迁利益。
  原来,宋益共结过三次婚,宋蓝是宋益同第一任妻子所生。凌燕是宋益第二任妻子,两人于2010年5月结婚,2015年1月离婚,凌小伟是凌燕与前夫的儿子,宋益和凌燕婚后没有生育子女。而曹丽与宋益是2015年9月登记结婚,两人共同生活直至宋益去世。

  证人作证前妻系同住人
  法院一审酌定财产份额

  凌燕和凌小伟提出,他们俩户口均在被动迁房屋内并长期居住于此,且属于居住困难人员,应当优先给予安置房屋和补偿款; 并且公房动迁时,宋益仅享有居住权,宋益去世后,居住权归于消灭,动迁利益应归剩余同住人,即凌燕和凌小伟两人所有。
  宋蓝和曹丽不同意凌燕和凌小伟的说法,表示被征收房屋是宋益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后凌燕已搬离此处,且其在本市有其他住房,而凌小伟则从未在该处居住,因此两人都不符合同住人的条件。
  一审法院查明,凌燕基于婚姻关系将户籍迁入宋益承租的公房且实际居住,具备房屋同住人资格。后虽经调解离婚,但双方当时并未对公房进行分割,这并不意味着凌燕丧失了公房的居住权。并且根据两位邻居的证言,二人离婚后仍共同居住于公房直至房屋被征收,故凌燕是公房的共同居住人。凌小伟未在公房实际居住,不是共同居住人。一审法院遂酌定凌燕获得公房20%的征收利益。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上海市一中院。

  离婚后各自再婚还同住?
  法院二审认为“有违常理”

  上海市一中院二审查明,凌燕于2015年5月已经再婚。
  上海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第一,公房承租人宋益是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后死亡,故宋益属于安置补偿对象,其享有的征收补偿利益应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凌燕、凌小伟关于因承租人死亡,故所有征收利益应由剩余同住人享有的主张缺乏依据。
  第二,凌小伟虽然户口在被征公房内,但并未在房屋内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
  第三,公房使用权是宋益在婚前取得,与凌燕无关,两人离婚后,凌燕在公房内享有的居住权已经丧失了基础; 而在两人离婚后均已再婚的情况下,凌燕主张其仍继续居住在宋益承租的公房内,显然有违常理,证人证言亦不足以证明凌燕离婚后仍实际居住在公房内,直至房屋被征收。
  综上,法院认为凌燕对房屋的取得没有贡献,在房屋被征收时其已经和宋益离婚且不在房屋内实际居住,不属于同住人,故不应享有征收利益,二审改判驳回凌燕、凌小伟全部诉请。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点击分享
沪盈家事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关于沪盈家事

沪盈家事团队(以下简称“沪盈”)是由胡珺等律师创办的专注于婚姻、继承及财富保护和传承的高端家事法律服务团队。

沪盈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律师团队。创办律师均拥有十年以上的家事法律服务经验,团队律师均毕业于政法名校并拥有硕士学位。高素质的律师团队,使得我们不仅能够在离婚诉讼、继承诉讼、分家析产、房产分割、股权分割等家事诉讼领域提供高质量的诉讼代理服务,我们还能够融合法律、信托、保险、金融、房产、移民、税务等各领域的知识,为客户提供财富保护和传承等非诉讼服务。既能满足客户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也能够给客户提供综合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沪盈为数百位客户提供了优质的家事法律服务。客户涵盖各类高净值人士和家庭,其中不乏企业家、演艺界人士、外国友人、外籍华人、各领域知名人士。沪盈建立了严格的信息保护制度,确保客户的个人信息及隐私安全。

更多资讯请关注:沪盈家事微信公众号

沪盈家事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号
沪ICP备090114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