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生活中,子女一般被双方视为珍宝,即使婚姻不能长久,对于孩子的爱也是无法割舍的,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常常选择将自己的那一部分共有财产通过离婚协议处分给孩子。然而,时过境迁,当初的那份对幼子的挚爱因为时间或者重新组织家庭而逐渐消弭殆尽之后,各种闹剧便开始上演了。对于离婚后,要房子还是要孩子的问题,答案真的现实得令人沉默。有房一族在道德伦理的拷问前,依旧容易无法抵抗房产升值带来的巨额金钱的诱惑,不惜走上诉讼的道路与子女对簿公堂要回“自己”的房产份额。那么,还能撤销当初的意思表示,要回房子吗?
基本案情
刘丽(女)与刘昆(男)于2011年2月4日生育一子刘某。2012年12月27日,刘丽与刘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刘某的抚养权归母亲,涉案房屋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目前还无产证,离婚后房屋所有权归儿子刘某所有,在孩子成年之前由刘丽代为管理,房贷由男方偿还。房屋过户必须在孩子18岁前办理完毕。2013年11月29日,刘昆领取了涉案房屋所有权证。2013年12月19日,刘昆在山东法制报发表撤销赠与声明,声明撤销对刘丽个人及对儿子刘某的赠与。随后,刘丽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刘某的名义向济南高新区法院起诉,要求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义务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刘某名下。
婆说婆有理:
刘丽作为原告刘某的法定代理人,其起诉理由是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涉案房屋属于婚后共同财产,离婚后所有权归儿子刘某所有,在孩子成年之前由刘丽代为管理。双方在约定时,意思表示自由,不存在女方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房屋已经由个人财产的性质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过户期限是孩子18岁之前办理完毕,刘某有权要求男方过户房产。而现在被告在山东法制报上发表撤销赠与声明,是不履行过户义务的表示,侵害了刘某的可期待利益以及对刘昆的债权请求权。
公说公有理:
而刘昆作为被告,在答辩中提出该处房屋是婚后其父母出资,以自己名义购买登记在自己一方下的,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尔后又主张,依据合同法,本案属于赠与合同关系,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
法院判决结果:
济南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该夫妻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房屋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子女的赠与也是由离婚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人身属性,不适用一般的赠与合同撤销之规定,判决刘昆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刘某名下。刘昆不服上诉至济南中院。济南中院判决,驳回刘昆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释法解惑:
这个案件最大的争议点就在于无论这个房屋系男方的个人财产,还是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俩在协议离婚中约定这个房子归儿子,那么从本质上来讲父母和孩子之间形成了赠与关系,但这个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呢?如果光看合同法的规定显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权属没有变更显然权利还未转移。那么问题是合同法的规定是不是当然适用于婚姻家庭领域。恐怕不能,合同法是有特定的适用范围的,合同法第二条明确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在夫妻之间关于涉及有身份的约定时,以及因为结束婚姻关系做出的财产的处分时,不能用合同法规则予以调整,没有特殊的身份双方就不会有这样的约定,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不能抛开双方基于结束夫妻关系所订立协议的基本事实,单纯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则处理。
当然,不得任意撤销,不代表不能撤销。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如果双方在签订该离婚协议时,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事后另一方反悔的,可以要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但这不属于赠与的撤销,而是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撤销。本案中,除非男方可以证明女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或许还有胜算。
另外,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受赠房产依法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否则受赠房产的产权不发生转移。因此,子女不能当然获得房屋所有权,但可依据离婚协议请求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在房屋过户之前,子女不直接享有房屋的所有权,这是其权利性质是对父母享有的债权请求权,存在着被他人善意取得或强制执行的风险。因此本律师建议无论是婚内财产约定还是离婚协议,如果牵涉不动产的物权变动,那么都要尽快完成产权的变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和法律争议。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合同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