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家事案件诉讼指南
1、[调解前置、调解优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 彖事审判改革百家试点单位,家事案件适用调解前置、调解优先原则。调解前置指受理的家事案件必须经诉前调解。调解优先即调解 还贯穿于诉讼全过程,并由青少年事务社工、离退休老干部等社会观护员参与案件多元化纠纷调解。
2、[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法院审理家事案件适用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是指未成年人杈益优先,当事人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合 法权益。若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离婚,但均不愿抚养未成年子女的, 法院可驳回当事人离婚诉讼请求。在对子女抚养问题上,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主张抚养权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 其主张符合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法 院可征询其本人的育愿。
3、[不公开审理原则] 家事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一般不公开审理; 双方当事人均要求公开审理的,可以公开审理。
4、[出庭应诉] 家事案件当事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因重大疾病等 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经法院 审查属实,准予不出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应提交书面意见。
5、[举证及申请取证]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对其主张提供相应 的证据0对于身份关系,如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等情况,即使双方 当事人没有争议,也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委托律师申请调查令调查取证。必要时,法院 可依职权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6、[财产申报]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情 况,并填写《家事案件财产申报表》。逾期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 经法院查实,视为隐匿财产,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在判决离婚时少分或不分财产。
7、[心理疏导]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遭受家庭创伤的当事 人,特别是妇女、老人、儿童,认为有必要可以建议其接受心理疏 导。
8、[冷静期的适用] 为避免冲动性离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 可视情况给予双方当事人一定期限的冷静期,促使双方搁置矛盾, 反思问题,消除对立。
9、[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主张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提供证据 材料予以证明。证提材料包括受害方的伤情照片、医院病历、报警 电话记录、接警或者出警记录、相关的录音或手机短信,加害方的悔过书、保证书等,经当事人申请,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出 具人身安全保护令。
10、[离婚证明书] 为保护个人隐私,离婚案件当事人可以在法院 作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裁判文书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出具离婚证明 书,申请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及原生效裁判文书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