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书笔误导致房产无法过户
【案例一】
这是我老同学向我咨询的一件麻烦事,因为各种原因她跟丈夫的婚姻走到尽头,最终双方协议离婚,男方也同意将共同的房产归属给带女儿的妻子一方。但可能是因为情绪不佳,女方起草的离婚协议上将房产的门牌号写错了,将五号楼写成了九号楼,男方也没有发现,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虽然对照了房屋产权证也没有发现,这份协议书最终敲上民政局登记部门的写明“此件与存档一致,涂改无效”的文件章。但当两个人拿着这份离婚协议去房产登记部门要求完成产权变更时,却遇到了麻烦事。因为协议上的房产地址与房产证登记不一致无法变更,无论他们如何解释这是他们名下唯一的一套房,房屋交易中心始终拒绝登记。两人跑到民政局要求进行修改协议又吃了闭门羹,民政部门坚持认为离婚登记只能进行一次,不存在补办手续,何况离婚协议并非民政局出的官方文件,无法以民政局的名义做出补正说明。
【案例二】
无独有偶,另一个来咨询我的客户,离婚协议可能是从网络上下载的,结果在最终稿中名字后面多了一个“某”字,房产交易中心以名字与产证登记不符为由对产权变更申请作了退件处理。再要求完成离婚登记的民政局更正,民政局以从未有更正的先例予以拒绝。
【解决方案】
这几个事主被两个部门推来阻去之后只能找我这个律师出主意,我虽然觉得相关部门做事呆板,不解决老百姓的问题,但从法律规定来看也找不到相关部门要按事主要求履行职务的依据。从法律上分析,我只能建议重新通过诉讼,到法院通过调解书的方式来重新确认这套房屋应归女方所有,再用调解书去完成房产过户。走一个打官司的程序不仅费事费时,而且此类案件属于财产类纠纷,即使通过调解程序法院还要按财产标的金额收取一定的诉讼费用,金钱上还要造成一定损失。假设碰到离婚协议另一方反悔不配合那麻烦就更大了。
【友情提醒】
离婚协议因为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是重要的法律文书,很多时候甚至是房屋产权并更的重要依据,所以一定一定要反复检查文字,或者请专业人员审核,避免笔误或表述不清等低级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