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案情】
这个案件的女主是位精明能干的浙江女子李思,她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而男主宋明则是老实巴交的上海男人,在遇到李思前则一直大龄未婚。2000年,经商失败的李思与前夫离婚后到上海投奔表姐王淑珍,王淑珍想起自己的同事宋明,宋明是单位出了名的老实人四十多还没有结婚,王淑珍便撮合表妹李思和宋明,两人很快相恋。恋爱期间李思提起说自己还想做生意,宋明便把自己30万的存款都给了李思去经商,李思在2002创办了一间塑胶公司,精明干练的李思在生意场如鱼得水,公司越做越大。 2003年两人领证结婚,2005年,夫妻二人共同贷款购买了上海市黄浦区某处房产,该房屋的首付款和贷款均由公司的利润予以支付。2011年,李思公司的业务越来越好,但她也越来越瞧不上宋明,两人开始分居,李思更明确提出了离婚,宋明没有同意。但宋明觉得有些不安,就在别人的建议下去黄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了一下自己家房子的产权信息。这不查还好,一查吓了一跳。房屋上不仅没有宋明的名字,连李思的名字都没有。产权信息上清楚的登记着李思与前夫所生之子李鹏飞和自己的丈母娘周文梅的名字。宋明觉得奇怪,当初买房签约的时候他也在现场,该签字的文件也都签字了,怎么自己不是房产的共有人呢?这个房子到底是如何完成变更登记的呢。宋明不是房屋的产权人,自然交易中心不愿意再向他提供房子产权变更的法律文件,他还是一头雾水。但有一点很清楚妻子李思已经转移了家庭重要财产,为离婚做好了一切准备,宋明焦急又愤怒。最终,他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介绍人王淑珍都对自己表妹的行为愤愤不平,带着宋明找到我作为他的代理律师。
【办案手记】
因为面对我关于财产的各类提问,宋明都是一问三不知,这是一个太老实的上海男人,他以为妻子已经跟他生了个女儿不会再有二心,即使他曾经有一次发现过妻子写给前夫的情意绵绵的信,他只是跟妻子表达了一下不满,也没有深究,更没有做任何防备。为了掌握更多的案情,所以在接到案子后,我做了大量的调查。结果发现李思在三个月前还完成了公司的股权转让,甚至在系争房屋的同一个小区还买了一套房,登记在她儿子李鹏飞一个人名下。显然一切都是有备而来,公司及她名下的夫妻存款已经全部转移。这种情况下,宋明也决定离婚。但我在为他设计诉讼思路时,跟他明确了先要通过诉讼将系争的房屋追回到他们夫妻名下,然后才能再离婚分割财产这样的先后顺序。
而在起诉前先要分析清楚本案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个房屋上要追回的两个产权份额其实涉及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李思母亲周文梅的产权份额是通过和李思的买卖合同完成的,需要通过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方式恢复原有登记。而李鹏飞的份额情况则更为复杂,根据我调到的买卖合同是当初从开发商处购买的时候就直接登记在李鹏飞和李思名下,但当时李鹏飞并未成年也没有收入,买房款全部是李思支付的,理论上只能从撤销赠与的角度进行。虽然是同一套房屋的纠纷,但两案是要分开进行还是合并在同一案处理,黄浦法院立案庭法官都拿不定主意,最后还是由庭长组织开了会,讨论后决定先从后一个买卖认定无效的案件开始。
事实上,李思确实有备而来,她不仅请来了很有名望的本律师的前辈作为她的代理人,而且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其中包括周文梅在买房过程中向李思支付180万元的转账凭证,以及周文梅夫妇的经济情况等详细证明。力图说明这是发生在母女俩之间的一个有对价支付的正常交易。而我发现长期生活在浙江余杭的周文梅却是用上海青浦某银行的卡向女儿汇款的,该卡的开户行所在地正是李思公司的所在地。我猜想以李思 “狡猾”的思维和谨慎的行事方式,她很有可能长期以来都是使用母亲名字的卡来进行公司资金操作的,既便于公司的运作,又便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但口水无凭,我之后费了很大的周折调到了周文梅的银行卡从开卡到每一笔转存款凭证的银行底单,而从签名处可以看到有一些签名是“李思代”,有一些签名是周文梅但笔迹明显是李思的。虽然一开始,李思的代理人不认可是李思所签,当法官释明如果否认就缴费做笔迹鉴定后,他们认可了这些签名是李思的。
围绕所有证据,我对本案形成了完整的代理意见。首先,被告周文梅并非善意取得,其明知系争房屋系原告与被告李思的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夫妻感情恶化且已分居,却与被告李思签订买卖合同,该合同无付款时间、腾房时间、交房时间等重要条款,不属于正常交易。其次,被告周文梅夫妇无能力支付对价,被告周文梅提供的两张银行卡款项往来频繁,凭条签名均为被告李思笔迹,足以证明被告李思以其母周文梅名义开卡并实际控制并使用该卡,制造被告周文梅向其付款的假象,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再次,其中房地产评估报告中对系争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系争房产转让时的市场价格为488万元。而李思与周文梅签订的合同价为360万元,明显做低房价。综上,我方起诉要求确认三被告就系争房产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产权恢复至原始状态即被告李思、李鹏飞共同共有。
【法院判决】
经过法官的仔细审理,最终法院作出以下判决:被告周文梅签约时明知原告与被告李思婚后购买系争房屋、2010年下半年双方夫妻关系已恶化,三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征得原告同意,合同约定的转让价系明显不合理低价,故被告周文梅并非善意购房人。三被告用两张银行账户转账与取现,以期证明被告周文梅已支付购房款,达到转移被告李思与原告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因该账户实际上由被告李思持有、控制、使用,故三被告虚构的被告周文梅支付购房款180万元的情况,本院不予采信。三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恶意串通,其目的在于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依法应当认定为三被告于2010年9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系争房屋产权应予以恢复原状,驳回三被告要求原告与被告李思共同偿还被告周文梅购房款180万元的诉讼请求。
【胡律师建议】
法院完全支持了我方观点,但宋明的麻烦还没有完全解决。下一步宋明将委托我作为代理人,代理其进行确认李思赠与行为无效的诉讼以及与李思的离婚诉讼。
在此,我想提醒各位,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一定要相信专业律师的力量,注重诉讼技巧,准确把握起诉的先后顺序,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