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女士取得外国国籍,也长期在国外工作,通过交友网站认识了国内某男士。三个月后在男方户籍地南京市涉外结婚登记处领取了结婚证。却不曾想双方相识的时候,男方其实一直作为一个重大经济刑事犯罪嫌疑人处于取保候审阶段,而婚后不久男方就由江苏省某地法院判刑入狱6年。女方知道这些真相之后,认为男方隐瞒自己犯罪事实,在处于取保候审期与女方恋爱结婚,这是一场被欺骗的婚姻。于是委托律师决定起诉离婚。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起诉至男方住所地南京某区人民法院,却不曾想法院以《民诉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原告不服一审裁判,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院接纳了本律师的上诉观点,撤销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确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说法】
本律师认为,在法律没有就特别情形进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适用《民诉法》关于地域管辖的首要规定,即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诉讼中关于案件管辖的基本原则,基于地域管辖的所有特别规定仅是为了保证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便利,而不是要排除诉讼管辖。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和诉讼难度的行为与立法精神相悖。
《民诉法》第22条以特别款的方式列举了四项由原告管辖的情形,立法原意是保证我国境内公民的诉权。几项特别规定方便原告的诉讼活动,使得当被告不在中国或者被告被限制人身自由时,原告的诉讼权利得以实现。对于在国内无住所的外籍人士,当然不适用此项规定。
而一审法院片面将“原告住所地”机械地套用在一个外籍人士身上,表面上是严格依照法律的文字规定来执行法律,结果却导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的双方无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我国法律来离婚。一个国家的法律管辖权依据一个人的监禁与否来确定,显然与是与国际法中关于管辖权的基本原则相悖。无论是属地管辖还是属人管辖,此案我国法院都拥有当然管辖权。
一审法院之所以如此判决,还存在一个严重的混淆。认为驳回起诉后,原告可以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3条,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来管辖。如果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时,还是会时不时激起某些机构踢皮球的欲望。本案中,原告虽然之前是中国人,但入英国籍后法律上已经是一个外国人而不是华侨了。已经不适用第13条中对华侨的规定,且婚姻缔结地法院也明确对此案不予受理。
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如何最终确定管辖,考验着法官的司法智慧。社会生活中总是会不断涌现大量错综复杂的情况,法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法律漏洞和意义不明。如果法官借口法无规定或法律不明确而不进行符合立法原意的解释,只等立法补充的话,那么就意味着当事人不能及时地获得公正、公平、妥当的处理,司法权作为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也形同虚设。
法官解释的结果决定着案件的最终裁判,直接决定当事人的命运。这需要法官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强烈的正义感和责任心以及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素养。在人类追求司法公正这一永恒价值目标的过程中,法官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
好在本案最终南京中院撤销了一审裁判,使得本案的离婚程序可以顺利推进。也祝愿我们的原告能够顺利开启她新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