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梳理
这是一个极小的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被告亚龙科技有限公司,系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原告蓄力科技有限公司,系一家互联网公司。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7月签订有《软件产品开发合同》,亚龙公司代为开发某微信夺宝软件,约定交货日期为8月17日,合同总价为30000元,蓄力公司于7月12日支付亚龙公司预付款15000元。软件开发期间因蓄力公司一直修改订单要求,导致最后安装测试交付时间逾合同约定交付时间两个月。而在最后的交付阶段却因为源代码的交付问题产生争议,亚龙公司要求蓄力公司支付完尾款15000元后,再交付源代码等文档材料,而蓄力公司坚持要求收到源代码之后再出具验收单随后再支付余款。而合同关于到底是先交付源代码还是先付尾款没有约定,双方各不让步,最终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下去。随后蓄力公司于10月起诉至法院,诉称亚龙公司未按期、按约交付涉案软件,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随即亚龙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蓄力公司支付合同剩余的款项15000元。因为涉及软件知识产权问题,所以本案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结果
本案最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到底哪方涉及违约,蓄力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虽然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涉及软件验收的具体方式,但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可看出,蓄力公司要求亚龙公司将涉案软件源代码交付蓄力公司,或者带源代码至蓄力公司当场验收,而亚龙公司不同意这一方式,表示可由蓄力公司派人至亚龙公司验收源代码,验收完毕后再付款。就当事人双方所提出的验收方式而言,都可以达到验收源代码是否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目的,均属于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验收方式。但是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致使合同迟迟不能履行。法院认为双方在本案中都有过错,不支持原告诉请和被告的反诉诉请,均予以驳回。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鉴于双方没有补充协议或者固定的交易习惯,仅凭六十一条是难以确定交付的具体方式。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胡律师建议
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需尽可能就重要的履行条款进行清楚详尽的约定,比如履行的内容,验收的要求范围以及付款的条件,防止发生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必要的扯皮。当发现有遗漏的问题,也尽可能协商解决确保合同的继续履行,否则无非是两败俱伤。就像本案的亚龙公司已经耗时耗力完全完成了软件开发的任务,却没有收到全款。而蓄力公司支付了费用结果没有用到开发的软件,最后还发起了一场对谁都没有好处且极其浪费司法资源的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