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女士与其丈夫杨某原是单位同事,于90年代初结婚,1996年8月,杨某通过蛇头偷渡去了澳大利亚,刘女士当时已有身孕,同年11月,儿子杨小某出生,刘女士一直带着儿子和公公婆婆住在一起。一开始,夫妻俩还有点联络,时间久了感情越来越淡漠,而刘女士与公婆之间矛盾也日益激化,常有肢体冲突,经报警处理。2013年,杨某第一次回国,此时儿子已经16岁,是第一次看到爸爸。而杨某回国的第一桩事情就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女士离婚,因为十几年不曾谋面,双方感情早已破裂。多年不一起生活,经济上也没有过多来往,因此也不存在共同财产需要分割的问题。而为了让读书成绩并不理想的儿子能出国双方也同意儿子将来的抚养权归男方。而双方之间最大的争议就是儿子这十六年的抚养费应该如何承担。
刘女士认为杨某从来没有承担过抚养孩子的义务,故应从孩子出生的1996年11月开始承担抚养费。杨某认为自己尽了抚养义务,通过家人给了刘女士家用,且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一起照顾,如果要支付也应从父母与刘女士关系恶化后的2008年开始计算。杨某的律师还认为既然刘女士长期自愿承担了孩子的生活支出,且其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她无权主张该费用,要计算也应该遵照两年的诉讼时效。而对于补付的标准,双方的争议更大,刘女士认为,杨某在澳大利亚收入很高,要求按2500元每月的标准支付,合计50万元。而杨某称自己因为长年是黑户,2012年前根本没有稳定工作,这次也是因为拿到了永久居留资格才敢回国。所以只同意按每个月800元的标准支付,总计7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孩子在出生之前,父亲就已赴澳大利亚工作生活,出生后一直跟随母亲长大,父亲的家属虽然对孩子进行了照顾,这不能作为父亲尽了家庭责任。被告有证据证明的一千澳元可以折抵,对父亲应该补付的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法院参照本地区近年来一般的生活水准,结合本案的具体数额综合考虑,最终判定父亲应该支付的抚养费为人民币20万元。
【关于孩子抚养费时效问题的解答】
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基于身份关系提起的诉讼,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基于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请求权虽然与身份关系有一定的联系,但从性质上看,仍然属于财产权,因此,当事人请求支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笔者对此基本认同,但认为在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上,需要区分和考虑不同情况。
如在离婚时已经就抚养费的支付期限及数额作出约定,那么,抚养费请求权已明显转变为一种期限数额明确的债权,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没有按期支付,则被抚养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对于各期抚养费,应从约定支付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时效。如果离婚时并未处理抚养费问题,则在需要抚养的期间,义务履因侵权的行为和事实处于持续状态,或者,一方并不知道其抚养义务存在,即不存在侵权问题,这两种情况下,都无从确定时效起算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