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案情】
杨大爷是位八十六岁老人,重度耳聋,平日只能通过纸笔与人交流。2015年对老人而言是不幸的一年,四月底与老人相伴三十多年的老伴离世,未曾想到不到四个月,原本身体健康的五十六岁的儿子突发心梗过世,陪在杨大爷身边的就只剩下五十岁的女儿了,而这个女儿从小重度智障,不仅无法照顾老人,还是老人晚年最放不下的人。但在儿子过世一个多月后,平时并没有太多往来的儿媳来找老人,带老人去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做了一份放弃继承儿子遗产的声明。老人从公证处回来当天就越想越不对,他从内心并不愿意放弃对儿子遗产的继承权,因为儿子生前是生意人,在上海购置了多套房屋,老人和女儿一直居住的房子就是儿子一个人名字的。财产如果都到了媳妇名下,不仅自己可能没有地方住了,而智障女儿未来的生活又怎么安排?但自己当时在媳妇的糊弄下,糊里糊涂的就在放弃继承的声明书上签了字,懊恼不已,随后通过身边的亲戚找到了我。
了解老人的心意和这个家庭具体的情况后,我第二天就去静安区公证处找到了公证员交涉。一方面跟公证员说明老人因为耳聋年老等情况对放弃继承声明的法律后果并不是很明确,在正式的公证书没有出具前应该可以撤销;另一方面我告诉公证员,事实上,老人的媳妇还隐瞒一个重要的情况,其实她是老人的第二任媳妇,老人的儿子之前还有一次婚姻,并且那次婚姻里还有个孩子,这个孙子一样是老人儿子的法定继承人,在他不出面的情况下,是不可以出具法定继承公证书的。公证员在了解了这个情况后,也很同情老人的处境,当场同意将老人之前签署的所有书面文件原件都还给老人。并再三叮嘱老人以后签字一定问过律师,考虑清楚。老人一颗悬着的心才放下。
【律师提醒】
幸亏老人醒悟的比较及时,赶在正式公证书出具之前撤销了放弃继承声明书。而在本律师遇到的其他继承类案件中还碰到不少当事人做了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之后又反悔要求继承的情况。
那么法律是否允许这种撤销呢?首先,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按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也就是说只有公证书的内容存在违法与事实不符的情况才可以撤销。而如果你办理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时是自愿的, 不属于撤销的情形,故公证处不能为你撤销该公证。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 的意见》的相关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确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所以各位办理放弃遗产的声明公证时, 必须慎重考虑,特别是需要放弃所有遗产的,以免日后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