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律师 最近办理了一个借条的纠纷,甚至涉及到了刑事案件,在此跟大家分享一下:
【简单案情】
当事人张伟和李艳夫妇已经是对六十岁的老夫妇,原本打算开始晚年的退休生活,却因为十年前的事卷入了一场错综复杂的借贷纠纷中。
十年前,张伟还在上海经营一家橡胶厂,公司业务还不错,张伟为蓝天公司和绿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股东。2005年,张伟在生意场上认识了一样开公司的生意人徐英杰,张伟因公司一时资金周转困难向徐英杰借款,2005年4月、5月,徐英杰通过自己任法定代表人的长城公司分别转入蓝天公司30万元与130万元。2005年8月、9月、11月,绿维公司分别向徐英杰借款并出具“借据”,借款金额分别为10万元、6万元和20万元。2006年2月,蓝天公司及绿地公司共同出具“委托书”一份,载明“我公司在去年向徐英杰先生私人借款贰佰万元整,……徐英杰先生同意我公司借款归还期延续到6月30日前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张伟在落款处签名并加盖了绿维公司的印章。2006年初,徐伟杰得知张伟在山东济南筹建一家生物科技公司,故向张伟提出这200万元借款不需要偿还了,直接作为其对张伟任法定代表人的禾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资,并占公司20%的股份,张伟对此表示同意并且形成股东会决议。公司在成立和运营过程中,各方发生了严重分歧和意见。2007年1月10日早晨,徐英杰突然带来了七八个人到禾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上东济南的办公室将工作中的张伟殴打并且强行带至淮安某工程队拘禁了2天,以威胁生命为由,逼迫张伟抄写徐英杰事先所拟好的内容,要求张伟承认解除之前200万债务作为出资入股的约定,将这两百万作为张伟个人对徐英杰的借款,将来有张伟个人清偿。形成了一份还款说明和一份承诺书。2007年1月13日,张伟被徐英杰送回公司后至济南某刑警队报警,但警方告之事发地为淮安,应至淮安报警,故只在济南做了备案而未立案。因为考虑到徐英杰在淮安有某种关系,张伟正犹豫是否要去淮安报警时,徐英杰等人通过电话告诉张伟当时出具的字条已经撕毁,保证不会找他的麻烦,故张伟未再去报案。却没想到四年后,张伟收到了普陀法院的传票,2011年11月徐英杰一纸诉状将张伟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200万元。这时候,张伟才明白当年的徐英杰逼自己写的将公司借款转为个人借款的字条并未被销毁,于是张伟辗转找到了我(上海婚姻律师)作为他的代理人。
【诉讼过程】
我(上海婚姻律师)接到案子后,对整个案件进行了仔细的分析梳理。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明张伟签署承诺个人归还公司投资款的说明书及承诺书是在受胁迫的状态下完成的。但是因为这件事情涉及犯罪,应该由检察院进行公诉。且张伟自己手上的证据不足,所以仅在民事案件中提出未必能被法院采信。于是我立即建议张伟向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进行报案,张伟向我提出曾经去济南市公安分局报案,但被告知因事发地为淮安应该去淮安报警。我仔细的询问了他前后的经过,徐英杰等人是一起来到济南市长清区把张伟带回淮安“解决问题”,张伟迫于形势跟他们回淮安。徐英杰等人的行为具有强制性,应当属于非法拘禁初始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由济南市长清区管辖。在听完我的分析后,张伟随后即到济南市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了立案侦查。我们只能焦急等待公安机关对本案侦查完毕后按程序移交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另一方面,我们的民事案件也在按照程序进行。徐英杰等人向法院提交了张伟签署的将公司债务转化为个人债务的字条及其他银行转账凭证、借据等相关证据,我方虽一再强调最初的借款关系是发生在緑维、蓝天两家公司和徐英杰之间,后该笔借款转为了对新公司的出资款,而将该笔钱确认为张伟个人为还款人的字条是在张伟受到胁迫情况下出具,不应具有法律效力,且被告对原告在获得违法证据时涉嫌犯罪的行为已经报案。法院却以没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而对我方主张不予采信,法院且跳过了明显的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2012年2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张伟应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徐英杰20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在接到民事判决后我建议张伟提起上诉,为后续的再审申请做准备。于是张伟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当时刑事案件已经在审理阶段尚未判决,虽然我们一再请求法院等待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但二审法官认为为该刑事案件与本案未必有关,依然认定2007年1月所签署的承诺书有效维持了原判。收到二审判决书后,张伟显得很是失落,终审判决依然如此,他觉得自己的权益已经无法得到保护。我(上海婚姻律师)跟他解释了民事、刑事审判审理流程和时间上的差异,并告诉他我们现在要做的不是失落伤怀,而是等待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抓住逆转的机会。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案提起了公诉后,结合本案司机、门卫、宾馆服务员等数位在场证人的证言以及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作出一审判决。最终认定徐英杰等四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公诉机关指控四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均成立。被告徐英杰因与被害人张伟合伙经营公司产生纠纷而对其非法拘禁,期间无严重殴打、侮辱等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可不判处刑罚。该案同时审理查明,个人的还款说明及承诺书都是在非法拘禁期间所写。徐英杰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南市中院于2013年9月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刑事案件的判决后,我(上海婚姻律师)代理张伟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因有新证据而对民事案件再审的申请。高院裁定由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本案徐英杰以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提供的关键证据是张伟在2007年1月10日书写的承诺书及“归还说明”。现有另案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徐英杰等构成非法拘禁罪,且认定张伟在2007年1月10日书写承诺书及“归还说明”是在非法拘禁期间形成。故本院对张伟在在再审中称其在2007年1月10日书写承诺书及“归还说明”时受到徐英杰胁迫的意见予以采信。认定该承诺书及“归还说明”非张伟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不构成债务转移。本院对徐英杰以债务转移为由请求判令张伟归还其借款196万元并支付因借款所发生的费用4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故本院再审予以改判。
历经四年,两份刑事判决书、三份民事判决书,本案终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张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公正的保护,犯罪嫌疑人也受到了应有的审判。张伟对我的坚持不懈再三表示感谢。在此,我(上海婚姻律师)提醒各位遇到类似的情况,一定不要气馁,要听从专业律师的建议,坚决维护自己的权利。要相信,公平正义也许稍有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备注: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以上涉及到的人名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