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白领宋先生向单位申请探亲假并获批准,但他并没有回家探亲而是远赴欧洲旅游,公司得知情况后将其解雇。不久前,黄浦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判决公司除支付未休年假工资500元外,无需支付其他工资款。宋先生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宋先生是北京一家知名外企中国总部的部门经理,2007年7月他被派往上海分公司工作。2012年1月,宋先生与公司签订了期限从2012年1月至2015年1月的劳动合同。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和资深员工,宋先生每月收入高达5万余元并享有不错的福利待遇。根据公司规定,工作调动1年以上的员工,享有每年一次,每次10天的探亲假。
2014年7月,宋先生向他的上级主管提出休探亲假,休假时间从7月28日至8月4日,上司批准了其休假申请。然而,在此期间,宋先生并没有回北京探亲,而是在7月28日从上海离境前往了意大利,并于8月4日从意大利返回了上海。
回沪后,公司对宋先生的做法提出了异议,认为其行为构成了虚假陈述、欺骗公司及旷工。不久后,公司在与宋先生面谈并通知工会后,向他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称其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2014年11月,宋先生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应支付2014年10月至劳动合同期满的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此后,公司因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支付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期间的工资和未休年假工资。
庭审中公司指出,宋先生除了利用探亲假出国外,还存在利用工作时间从事兼职、对下属管理失职等多项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在经过调查后,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宋先生本人也签字确认。宋先生应享受的7天法定年休假已全部休完,至于公司的补充年休假,按照惯例,员工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就不再享受。
而宋先生虽承认确实利用探亲假到意大利休假并探望朋友,但认为探亲假是公司给予的福利待遇,并不局限于回家探亲这一种方式。同时,宋先生还指出,在赴意大利之前公司出具了在职证明,说明公司早就知道他要赴意大利休假。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先生申请享受探亲假期出国旅游而没有上班工作,属于无正当理由的缺勤行为,构成旷工。故判令公司与宋先生解约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双方劳动合同于2014年9月解除,公司无需支付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期间的工资,只需支付未休年假工资500元。宋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